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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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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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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撫順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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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2015年12月22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自願無償地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其他有利於社會發展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之中,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支持,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級志願服務活動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款。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志願服務組織義務開展公益性宣傳,推廣志願服務理念,發布志願服務信息,普及志願服務知識,傳播志願服務文化。

第八條 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組織及其所屬志願者進行指導、監督,並組織、協調全市的志願服務活動。

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各縣(區)應當設立志願服務聯合會分會;街道(鄉鎮)應當設立志願服務工作站;社區(村)應當設立志願服務隊。

志願服務聯合分會負責指導志願者招募、考核、培訓工作,規劃組織地區或者行業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站負責志願者的招募、考核、註冊工作,並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實施。

志願服務隊在各級志願服務組織領導下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 志願服務的主要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殘助老、扶幼助弱、搶險救災、環境保護、青少年服務、文化遺產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

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支持志願者及其提供的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志願服務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願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願者:

(一)自願從事志願服務;

(二)具備與志願服務相應的健康條件;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三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請求志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有困難時可以得到志願服務;

(四)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獲得志願服務工作所需物質、安全保障和保險;

(六)自願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三)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泄露在參加志願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活動時,及時告知志願者組織;

(五)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利用志願者身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

第十五條 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願服務實際需要,面向社會發布招募信息招募志願者,鼓勵志願者成為註冊志願者。

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為志願者註冊機構,註冊工作可以委託各級志願服務組織負責。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考核表彰制度。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對符合表彰規定的志願者頒發志願者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註冊志願者需要他人提供志願服務時,可以優先享受我市志願服務範圍內的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及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的註冊志願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註冊志願者資格。

第十九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

第二十條 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做必要的告知、說明,並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給志願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志願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追究損害者的責任,依法獲得賠償。

第二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對劃撥、資助、捐贈所得物資,要健全接收、登記、管理制度。志願服務經費、物質應當專項用於志願服務事項,

按資助捐贈者意願依法發放、使用並向其通報有關情況,同時,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志願服務組織間的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的培養;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或者綜合實踐活動,折算成社會實踐學分,並建立相關的評價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9日公布施行的《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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