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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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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制定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發布)

第一條 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

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五條 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

(一)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六)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託證明。

(七)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八條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第十條 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第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第十三條 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第十五條 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第十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第二十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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