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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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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成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和減少疾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愛國衛生,是指政府領導,全社會參與,旨在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條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衛生質量、生活衛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環境保護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使環境衛生質量、生活衛生質量的改善和提高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教育、財政、環境保護、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工商、房管、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愛衛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區(市)縣愛衛會可以在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愛衛會委託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其聘任條件、辦法和工作職責由市愛衛會規定。

各單位應當落實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並接受所在地區(市)縣愛衛會組織的檢查考核。

第八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每年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期間,各地應當集中開展節前和節日期間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對衛生、健康、防病知識進行宣傳報道,製作、刊登、播出維護和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的公益廣告,促進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組織健康檢查,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組織網絡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動。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

第十四條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不配合開展或者不參與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區(市)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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