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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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7日

第一條 為維護成都市市徽的尊嚴,加強對市徽的管理,正確使用市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徵和標誌。

成都市市徽的圖案結構,中間是熊貓,周圍是和平鴿銜銀杏葉、果。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市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市徽。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懸掛市徽。

第五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市人民政府派駐外地機構。

第六條 市徽圖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或開展活動使用的榮譽證、請柬、信封等文書上可印有市徽圖案;

(二)在旗幟、徽章、獎牌、佩飾上使用市面圖案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認為可以使用市徽圖案的場合。

第七條 市徽及其圖案嚴禁用於:

(一)私人慶弔活動;

(二)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場合。

第八條 懸掛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承擔製作市徽的企業,應按市政府規定的通用尺度進行製作;市徽和有市徽圖案的徽章、佩飾、獎牌等製品的製作規範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九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不合規格的市徽。

第十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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