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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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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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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成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交通、水務、環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作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七條 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並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九條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地塊的綠化用地界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舊城改造區、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改建、擴建城鎮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應當預留行道樹種植位置。

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建設項目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本條所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項目建設,採用本地喬木樹種的比例應當占該項目綠地喬木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城鎮主幹道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十厘米的樹木,其它道路行道樹的種植應當採用胸徑不小於六厘米的樹木。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本條第一款所稱本地樹種的具體名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公布。

第十三條 從境外引進綠化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經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並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率實施審核。未達到核定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合格證。

第十七條 下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並實行專業監理: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礎設施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資金占總投資一半以上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管理的其他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並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共綠地的建設和管理養護費用,由同級城市維護費列支,並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

建築區劃內的園林綠地,屬於專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屬於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築區劃,由業主共同負責管理養護;

(二)實行委託管理的建築區劃,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管理養護。

第二十一條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管理養護園林綠地。喬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損或者毀壞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 修剪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不得毀壞樹木。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樹木生長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採光、通風,且利害關係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者交通標線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樹木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禁止破壞綠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並恢復原貌。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確需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一處移植不足三十株,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由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一處移植三十株以上,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由所在地區(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移植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報批;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砍伐園林綠地上的樹木。

下列樹木,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報經批准後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第二十六條 移植、砍伐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將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數在移植、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園林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採花、采果、剝皮、摘筍或者刻劃樹木;

(二)在樹木上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採石、鏟草、捕鳥、葬墳或者放牧;

(四)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或者圈圍樹木;

(五)其他損害園林綠地、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偷盜、損壞樹木或者毀壞園林綠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核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樹木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綠地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三)有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四)有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樹木損壞、綠地毀壞等嚴重後果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條設置的行政處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市)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四條 規劃、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園林綠化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和綠地,是指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本條例所稱公共綠地,是指下列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綠地:

(一)供公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遊園、陵園、寺廟園林和文物園林內的綠地;

(二)城鎮公共道路的綠化用地;

(三)其它屬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面積不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和室內綠化的面積。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內,均含本數;所稱低於、小於、不足,不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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