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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貞女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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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貞女獄事
作者:歸有光 
本作品收錄於《震川先生集/卷四

初,胡巖父子謀殺貞女。傭奴王秀,故嘗與嫗通,後已謝去。巖以金餌之,呼與俱來。本欲焚屍以滅跡,又欲誣貞女與王秀私而自殺,其造意為此兩端。蓋今豪家殺人,多篡取其屍焚之,官司以其無跡,輒置不問。故殺人往往焚屍,為吏者不可不知也。火起,人來救之,巖裸身著草履,其衣為血所濺,卒無衣易也。人或謂:「胡郎,事如是,奈何?」巖疾視曰:「若謂有何事耶?」亟令汪客詣縣,且如所以誣貞女者。會汪客醉臥縣門外,而貞女父張耀已先入告之矣。耀,弱人,其婦翁已得岩金,教耀獨告朱旻。及典史來驗,巖尚揚揚在外,為賂驗者。貞女喉下刀孔容二指,尚有血沫噴湧。仵人裂其頸,謾曰無傷者。盡去其衣,膚青腫,寸斷如畫紋,脅及下體,皆刀傷血流。市人盡呼冤,或奮擊仵人。縣令亦知仵人受賂,然但薄責而已。

一日,令晝寢,夢金甲神人兩膊流血,持刀前曰:「殺人者,胡鐸、胡巖也,不速成此獄,當刺汝心!」令驚起,問左右,知有胡巖,巖父胡堂。令因謂「堂」、「鐸」,聲近訛也。逮女奴鞫之,遂收巖等。

先是,嫗資千金,悉寄岩家,巖以是益得行金求解。時有張副使,罷官家居,與丁憂丘評事兩人時時入縣。縣令問此兩人,張顧丘曰:「老法司謂何?」丘曰:「殺一女子,而償四五人,難以申監司也。」蓋令多新進,不諳法律;又獄上御史,常慮見駁,損傷聲譽,故以惑之。令果問計,兩人教令以「僱工人奸家長妻律」坐王秀足矣。以故事益解,岩等皆頌係,方俟十五日再驗貞女,遂釋巖等。會令至學,諸生告以大義,令方慚悔,回縣趣召岩等。岩等自謂得釋,兩人亦坐縣治前,候獄定,即持金回也。令忽縛巖等,以朱墨塗面,迎至安亭,且遣人祭慰貞女。兩人相顧變色,遁去。安亭市中無不鼓舞稱快。時吳中大旱,四月至於六月不雨。及是,大雨如注。

巖復賂守卒,斃嫗於獄,欲以絕口,且盡匿其金。令亦疑巖所為,然但薄責守卒而已。先是貞女之死,數有神怪,至是,暴嫗屍於市,汪客夜持棺欲竊斂之,鬼數百,群逐汪客去。令猶以兩人言,欲出為從者。會女奴指周綸實以椎擊貞女,鞫問數四,不易辭。令無如之何,獨貸朱旻。旻是夜實共殺者,不獨於戶外竊聽而已。

獄已具,兩人猶馳赤日中,泊舟所居數里外,竟日相謀。丘曰:「我至大理,此獄必反。」張對人稱巖,猶曰胡公。其無人心如此。

貞女之外祖曰金炳,炳父楷,成化乙未南宮進士第二人,為涪州知州以卒。貞女死時,炳家近,先往見其屍,得金,遂不復言。及母黨之親多得其金,雖張耀亦色動,其族有言而止。

予論貞女事已詳,又著其獄事,以誌世變。即此一事,其反覆何所不至,獨恃猶有天道也。嘉靖二十七年七月書。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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