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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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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年7月6日於北京市

被告人張扣扣,男,漢族,1983年1月6日出生於陝西省南鄭縣(現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初中文化,農民,住漢中市南鄭區××鎮××村××組××號。2018年2月27日被逮捕。現在押。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於2019年1月8日以(2018)陝07刑初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張扣扣提出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9年4月11日以(2019)陝刑終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被告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某1(男,歿年70歲)家在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鎮××村南北相鄰而居。1996年8月27日,王某1三子王某2(被害人,歿年38歲)因鄰里糾紛將張扣扣之母汪某傷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漢中市原南鄭縣人民法院鑑於王某2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汪某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等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2有期徒刑七年,王某1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經濟損失9639.3元。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被王某2傷害致死始終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夕,張扣扣發現王某2回村過年,決定報復殺害王某2及其父兄,先後準備了帽子、口罩,自製了8個汽油燃燒瓶,購買了尖刀、玩具手槍等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某2及其家人的行蹤,伺機作案。2018年2月15日(農曆除夕)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某2及其長兄王某3(被害人,歿年46歲)與十多名親屬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並將粉紅色T恤圍在頸部,攜帶尖刀、玩具手槍尾隨王某2、王某3等人至本村村委會門前守候。待王某2、王某3祭祖返回行至村委會門前村道時,張扣扣趁王某2不備,上前持刀朝王某2頸部猛割一下,又連續捅刺其胸腹部等處數刀。王某3見狀驚慌逃跑,張扣扣追上王某3,持刀朝其胸腹部捅刺。王某3摔進路邊溝渠,張扣扣跳進溝渠繼續捅刺其數刀,致王某3心臟、肺臟等多臟器破裂死亡。而後,張扣扣返回倒在路邊的王某2身旁,再次捅刺王某2數刀,致王某2右頸總動脈、肺臟、肝臟等胸腹腔臟器破裂大失血死亡。隨後,張扣扣闖入王某1家院子,朝坐在堂屋門口的王某1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刀,致王某1右頸動、靜脈及心、肺等多臟器破裂死亡。張扣扣回家取來一把菜刀和兩個自製汽油燃燒瓶,用菜刀將王某3停放在路邊的大眾斯柯達牌轎車(車牌號陝××××××)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點燃兩個汽油燃燒瓶,分別扔在車後排座椅和右後車窗玻璃處,致車後部燃燒,車輛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逃離現場後,於同月17日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作案工具尖刀、菜刀、自製汽油燃燒瓶及被告人張扣扣作案時所穿戴的棕色夾克、軍綠色長褲、粉紅色T恤、口罩等物證的照片,打撈記錄、銀行取款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120急救站院前急救病歷、兵役檔案、出入境記錄、海外勞務務工合同、陝西省漢中市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等書證,證人王某4、王某5、王某6、張某1、張某2、王某7、張某3、張某4、張某5、馬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物證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證實從上述長褲上分別檢出被害人王某2和王某3血跡、從上述T恤上檢出被害人王某1血跡、從王某3家用轎車門把手、左後門和車內菜刀上分別檢出張扣扣血跡的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提取、指認、辨認筆錄,被告人歸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扣扣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扣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害人王某2因傷害致死張扣扣之母已受到法律制裁,張扣扣卻為此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後蓄意報復王某2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劃犯罪,選擇除夕之日當眾蒙面行兇,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分別切割、捅刺王某2及王的長兄王某3的頸部、胸腹部等處數下,且犯罪過程中有追殺王某3和二次加害王某2的情節,並在殺死該二人後闖入王某2之父王某1家中,捅刺王某1胸腹部、頸部等處數刀致死,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扣扣殺死王某1父子三人後,為進一步發泄怨憤又毀損王某3家用轎車,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對張扣扣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扣扣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陝刑終60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扣扣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李曉光

審判員  王 珅

審判員  章 政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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