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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實行勞動教養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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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革命委員會
關於實行勞動教養的請示

市革字(1973)43號
1973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張家口市革命委員會
張家口市檔案館S041-0001-0289-0025 存檔

地區革命委員會: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革命秩序,進一步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根據第十五次全國公安會議精神,市勞教所已基本竣工。現將有關勞教對象、批准手續、生活待遇等問題請示如下:

一、勞動教養的對象,根據公安部「只限於城市人口,農村不辦勞教」的指示精神,凡屬於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實行勞動教養:

1.散布反動言論,書寫反動標語,造謠惑眾等進行反革命活動,構成犯罪,但不足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子;

2.一貫不務正業,進行流氓、盜竊、詐騙等犯法活動,不足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子;

3.一貫無故曠工,破壞紀律,無理取鬧,滋事生非,招眾打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引起群眾公憤,屢教無悔改表現的;

二、批准權限和手續問題:

1.根據省革委會(1973)27號文件規定,凡需送勞教人員,由所在單位整理材料,主管區、局和市屬廠礦革命委員會簽署意見,經市保衛部審查,報省公安機關批准。凡被批准勞教人員,由市保衛部發通知書,原單位將被勞教人員送勞教所。並自帶戶口、糧食轉移和行李、衣物;

2.勞動時間暫定一至三年。在勞教期間,根據本人表現情況,由勞教所提出提前、到期或延長勞教的處理意見,報原批示單位批准。凡被批准解除勞教人員,由市保衛部發給通知書,介紹回原單位進行安置。

三、工資和生活待遇問題:

1.凡廠礦、企業、機關、學校被勞教人員(包括合同工),原單位一律不准開除,由原單位每月向勞教所交十六元生活費(其中伙食費十二元,其他生活用品四元)。

2.社會上無業被送勞教人員生活費,其家中生活費平均十八元以上的交十六元;平均十二元以上的交六元;平均五至十一元的交四元;平均八至九元的交二元;平均七元以下的免收。不足部分由國家開支。

3.勞教人員的糧食定量,根據工種,按國家規定供應。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張家口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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