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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州縣陳焯被宣告無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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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州縣陳焯覆核免予刑事處分判決書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79)湛法復字第25號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79年11月1日

被告人陳焯,男,35歲,高州縣根子公社根子大隊大垌陂村人。

被告人1969年被高州縣革命委員會武裝保衛組(69)高保刑字第26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20年,1979年8月22日,高州縣人民法院(79)高法復字第20號判決書改判為免予刑事處分。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現查明:

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偏激的言論。在大字報中認為不應受到管制的二十四戶五類分子,本來就不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專政對象。被告人對待地主富農的主張,也是正確的,故判決如下:

(一)撤銷高州縣人民法院(79)法復字第20號判決。

(二)宣告被告人無罪。

(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再上訴。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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