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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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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應急〔2019〕125號
2019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應急部
應急部網站

應急管理部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

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應急〔2019〕125號

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消防救援總隊: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理解告知承諾制度。推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優化營商環境、轉變政府職能具有重要意義。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將辦事程序由先檢查後發證調整為先發證後核查,由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消防救援機構一次性告知其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並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行政許可後,消防救援機構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予以處罰。

二、規範告知承諾流程。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政務服務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附件1),並向社會公開實施告知承諾制的範圍、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諾流程包含申請、受理及許可、現場核查3個步驟。

(一)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附件2)文本,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作出已經具備許可條件,或者在領證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0日)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及許可。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辦理《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在線送達;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並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對承諾已經符合消防安全許可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取得許可證即可投入使用、營業;對承諾領證後一定期限內具備許可條件的,在達到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材料後,方可投入使用、營業。

(三)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證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核查規則(試行)》(附件3)進行現場核查,並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判定。其中,申請人承諾已經具備消防安全許可條件的,自作出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開展核查;申請人承諾在領證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0日)具備許可條件的,自其承諾日期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開展核查。對現場核查判定合格的單位(場所)納入「雙隨機」抽查範圍;對現場核查判定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要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撤銷許可,並責令停止使用、營業。對作出虛假承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三、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相關消防救援總隊要加強統籌,層層壓實責任,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告知承諾制改革按期推行。有關消防救援機構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告知承諾制的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加強對基層一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和消防業務受理窗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統一執行標準,細化審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請材料、增設審查要求。要加強對申請單位的指導幫扶和技術服務,提高企業、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要加強對告知承諾制改革推進情況的跟蹤了解和檢查指導,對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探索制定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嚴防消防安全風險。

各地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報告。

附件: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

   2.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

   3.自由貿易試驗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核查規則(試行)

應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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