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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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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13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有關節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和以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和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日常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倡導和推廣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後組織實施,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及時報送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九條 自治區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節能評估文件包括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報送節能評估文件進行審查或者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一條 國家或者相關行業未制定節能標準的,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制定本自治區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依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名錄和禁止建設的耗能過高的項目名錄,禁止新建、擴建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項目;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每年分別向發展和改革部門、本行業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或者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或者依法委託節能監察機構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根據調查、檢測、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

第十六條 鼓勵用能單位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用於節能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加大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推廣應用,淘汰高耗能落後技術和設備,調整企業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開發與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節能技術改造,特別是製糖、造紙、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冶金、有色金屬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建建築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開展安全質量監督時,加強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築節能的內容進行查驗。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交通運輸發展模式,扶持並推廣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節能增效的交通運輸方式以及相關設備,提高運輸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費用,鼓勵城市居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設備時,應當優先採購國家鼓勵使用的節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優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大型建築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省柴節煤爐灶、型煤、太陽能烘乾和溫室技術等;適度發展能源作物,積極推進農作物秸杆、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業次小薪材綜合利用。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和電能保護,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發電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節能改造,降低廠用電量。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節能監督管理,提倡文明節約的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採用節能效率等級較高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加強對耗能設備的維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節能工作的重點和方向,將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納入政府的科學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各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行業公布的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指導企業、單位、個人對節能項目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新技術、新材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在熱電項目中推廣熱能梯級利用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政府優先採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以下節能活動:

  (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導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扶持壯大節能服務產業;

  (二)推廣、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三)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五)採用熱電聯產、分布式能源、利用餘熱余壓、潔淨煤燃燒技術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六)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七)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可再生能源等節能建築材料、節能設備、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對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九)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十)國家和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屬於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或者屬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在資金、信貸、稅收、引進利用外資等方面優先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產品與技術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舉報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關閉。

  第三十四條 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節能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節能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四)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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