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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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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4月23日
1999年1月22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1999年4月23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設計時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專供機動車分道行駛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管理用房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 廣州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城市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損壞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 在快速路用地範圍內,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橋梁、渡槽、杆線等設施,以及設置或移動標誌牌、廣告牌,必須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在快速路兩側修建影響快速路行車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設置廣告、標牌。

第七條 超過快速路及其橋梁、隧道限制標準的車輛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須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為安全通行所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跨地區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由公路管理機構知會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後核發。

第八條 在快速路上進行施工或臨時占用快速路的,需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後,施工或臨時占用的單位方可與經營單位簽訂合同,並在批准的時間內修復路面、清理現場。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疏導、恢復交通。除前述突發事件外,需要封閉快速路的,應當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經批准進行快速路維修、養護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人員穿着有安全標誌的服裝;

(二)設置施工警示、限速、導向標誌;

(三)夜間和雨霧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置防霧燈或反光警示標誌;

(四)施工使用的車輛、機械,應當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者設置作業標誌。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通行快速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快速路行車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污染、損毀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快速路上試剎車、自行拖車;

(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範圍內取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沙石、余泥,損壞綠化,開溝引水,種植農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橋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挖沙、採石、縮窄或者拓寬河床、修築水壩或碼頭,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兩側,隧道周圍以及影響行車安全和附屬設施安全的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標誌牌、龍門架、橋梁及其橋墩上寄掛線纜等物體;

(八)其他損害快速路的行為。

第十三條 因各種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路政管理機構,接受路政管理機構的處理。

損壞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拒繳通行費而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路政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 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經營單位履行養護、維修職責,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交通標誌、標線明顯。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標誌,並持行政執法有效證件。執勤巡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誌。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停工,補辦手續,或限期自行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行駛,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責令其改正,處以全程應繳通行費3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行人進入快速路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通行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快速路經營單位未履行養護、維修職責,造成通行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快速路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廣州市環城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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