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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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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0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一、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決定廢止以下22件政府規章:

(一)《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穗府〔1994〕59號發布,2005年1月13日市政府令〔2005〕第1號第一次修改,2015年7月1日市政府令第126號第二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三次修改)。

(二)《廣州市村鎮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穗府〔1996〕98號發布)。

(三)《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市政府令〔1997〕第3號發布)。

(四)《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法》(市政府令〔1998〕第12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五)《廣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0〕第3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六)《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市政府令〔2000〕第4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七)《廣州市村鎮建設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第1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八)《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第5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九)《廣州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1〕第12號發布,201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8號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二次修改)。

(十)《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1〕第18號發布,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2003〕第3號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二次修改)。

(十一)《廣州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3〕第7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二)《廣州市行政複議規定》(市政府令〔2004〕第3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三)《廣州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3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四)《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市政府令〔2006〕第6號發布,2015年7月1日市政府令第126號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第二次修改)。

(十五)《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六)《廣州市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規定》(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七)《廣州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辦法》(市政府令第34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十八)《廣州市專利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37號發布)。

(十九)《關於明確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管理權限的決定》(市政府令第40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二十)《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二十一)《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發布)。

(二十二)《廣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發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號修改)。

二、對於2016年2月1日前應繳納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2017年1月1日前應繳納的車輛年票通行費的繳納及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廣州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辦法》《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辦法》的規定繼續執行。

三、《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1號)的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屆滿,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然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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