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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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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編輯]

第11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屆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陳建華
2015年1月1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編輯]

市政府第14屆142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利用。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其主管部門制定。」

二、第七條修改為:「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

三、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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