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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複製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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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複製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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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

(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複製推廣「證照

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調整實施

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2018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我省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區域依法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複製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複製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內,凡與國務院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政策不一致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作相應調整實施。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調整實施的期限,與上述區域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的期限一致。

四、根據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調整實施的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事項,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省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證照分離」改革的推進情況。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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