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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糶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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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糶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3

嘉穀不登,古今薦有,勸分之義,皇王善經。且豐熟以來,歲時頗久,豈有餘糧棲畝。誠恐極賤傷農,所以積之京坻,用防水旱。爰自二載,稍異有年,粟麥之間,或聞未贍。比開倉賤糶,以濟時須。雖且得支持,而價未全減。餱糧種子,尚慮不充。是用賙恤,俾之寬泰。在於處置,須均有無。今更出倉,務令家給,俾其樂業,式副朕心。宜於太倉出糶一百萬石,分付京兆府與諸縣糶,每升減於時價十文。河南府幾,縣出三十萬石,太原府出三十萬石,滎陽臨汝等郡各出粟二十萬石,河內郡出米十萬石,陝郡出米二萬石,並每升減時價十文,糶與當處百姓。應緣開場差官分配多少,一時各委府郡縣長官處置,仍令采訪使各自勾當。其太倉含嘉出粟,兼令監倉使與府縣計會處分。其奉先、同官、華原等縣,與中部郡地近,宜準諸縣例數便於中部請受。其餘縣有司者仰準此。

其天下府縣百姓,去載有損交不支濟者,仰所繇審勘責,除有倉糧之外,仍便據籍地頃畝量與種子。京兆府及華陽、馮翊、扶風等郡,既是近輔須另優矜。雖非損戶,或有乏少種子者,亦仰每鄉量宜準給,並委采訪使與府縣長官計會,即與處置使及營農使。其種子既須好粟,仍取新地稅分付京畿府郡。就草雖已加價,尚聞難辦。宜委度支各與所繇計會,支料得至今載終已來,用足之外,應未送者,量事停減。

賑給糶倉,矜貧濟乏,務從撫實,無使隱欺。如官人及富有之家,曲正並僦攬諸色,輒私侵糶,兼有乞取,或虛著人名,詐來請受者,其自五品已上官蔭人等錄奏,當別有處分。六品已下並白身者,便決一頓,仍準法科繩。所繇等官,不能覺察,及自抵犯者,亦與同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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