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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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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2019年4月3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

檢測的公告

2019年第17號

為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嚴防染疫生豬產品進入食品加工流通環節,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部署,現就非洲豬瘟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間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豬肉製品加工企業、生豬產品經營者(含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記錄製度,加強對採購生豬產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確保購進的生豬產品來自定點屠宰廠(場)。嚴禁採購經營來自非定點屠宰廠(場)或者來源不明的生豬產品。

二、豬肉製品加工企業、生豬產品經營者採購生豬產品應當批批查驗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以及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確保購進的生豬產品不帶非洲豬瘟病毒;採購的進口生豬產品應附有合法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採購沒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及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確保豬肉製品和經營的生豬產品不含非洲豬瘟病毒。

三、豬肉製品加工企業應當參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試劑盒有關事宜的通知》(農辦牧〔2019〕3號)和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的要求,使用農業農村部批准或者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符合要求的檢測方法及檢測試劑,對生豬產品原料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並做好記錄。

生豬產品原料來自本企業(或集團)自有屠宰廠(場)且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以不再檢測。

豬肉製品加工企業暫時不具備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條件的,可以委託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工作。

四、豬肉製品加工企業在生豬產品原料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當立即封存陽性樣品的同批次原料並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畜牧獸醫部門,並將陽性樣品送至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單位復檢。復檢為陽性的,企業要在當地市場監管、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按規定對同批次生豬產品原料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本轄區企業加工的豬肉製品抽樣,委託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或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由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復檢。復檢為陽性的,按照省級畜牧獸醫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規定做好陽性產品處置和溯源調查工作。檢測結果和處置調查信息按規定報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

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兩證」不全、來源不明、無法提供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合格報告的生豬產品進行重點排查,發現可疑的生豬產品及時實施抽檢(實驗室檢測工作按照第五條執行),防止帶病生豬產品流入市場。

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產品的溯源調查,對負有責任的養殖廠(場)、屠宰廠(場)、豬肉製品加工企業、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嚴懲處。

八、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指導豬肉製品加工企業嚴格內部管理,健全記錄製度,強化誠信建設,主動履行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大非洲豬瘟防控力度。

九、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為加工流通環節非洲豬瘟防控和檢測工作提供保障。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適時組織對本公告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十、本公告所稱生豬產品是指豬肉、豬內臟、豬板油、豬血、豬骨等來源於生豬的可食用產品。豬肉製品加工企業是指以生豬產品為原料加工食品的生產企業。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豬肉製品加工企業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4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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