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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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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號
2020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號

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加強冷藏冷凍食品在貯存運輸過程中質量安全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貯存業務及時備案。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凍庫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等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備案信息在政府網站公布。

二、委託方履行監督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的(簡稱委託方),應當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簡稱受託方),查驗並留存貯存受託方的備案信息、運輸受託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證明文件,建立受託方檔案。審核受託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建立並落實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製度。

三、受託方負責貯存運輸質量安全管理。受託方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標籤標示要求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加強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確保冷藏冷凍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持續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並按照委託方要求定期測定並記錄冷藏冷凍食品溫度。受託方應當留存委託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合法資質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委託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委託貯存、運輸的冷藏冷凍食品名稱、數量、時間等內容;運輸受託方還應當如實記錄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運輸時間等內容。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運輸結束後2年。

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受託方在接受食品貯存、運輸委託時,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委託方無合法資質的;

(二)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來源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四)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五)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冷藏冷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同時追查冷藏冷凍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種植養殖、進出口、運輸環節的,及時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農業農村、海關、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3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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