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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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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
2020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電信企業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

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外商投資電信企業: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了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核發。為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發布之日起,我部不再核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相應外資審查工作納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環節。前期已獲批意見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繼續按法定程序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變更時,需一併提交相關外資申請材料,我部將依法依規辦理。

二、對於外資股比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要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要求,按期履行電信業務經營信息年報義務,按照規定報送相應的電信業務市場監測信息,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對監管發現的違法行為,我部將依法處理,依程序將違法企業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並對社會公示,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和貫徹落實,加強屬地範圍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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