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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慶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取締迷信職業者破壞活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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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慶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取締迷信職業者破壞活動的布告
崇辦 (63) 字第047號
1963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崇慶縣人民委員會

解放以來,人民政府曾經多次明令取締迷信者的活動。多數迷信職業者,經過十多年來的教育改造,已停止活動,改行參加了勞動生產。但是,最近一個時期,一部分沒有改造好的迷信職業者,利用農民群眾殘存的封建迷信思想,利用農村科學文化水平和 衛生條件的落後狀態,特別是同地、富、反 ,壞分子的造謠破壞、富裕農民鬧單幹的資 本主義自發傾向互相呼應或互相勾結起來,乘機恢復了活動。他們 以 求 簽、卜卦,算命、看相、勘察風水、燒胎、化神水、走陰觀花等種種方式,造謠惑眾,詐騙錢財,有 的甚至害死人命;而少數借迷信職業作掩護的反革命分子,更趁 此進行陰謀破壞活動, 擾亂社會治安,危害極大。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生產建設 順利進行,對上述種種破壞活動,必須堅決予以取締。為此,特布告如下 :

一、凡是進行迷信活動的端公、巫婆、神漢、陰陽、相命 (測字、算命、看相) 的迷信 職業者,從布告之日起,應立即向鄉 (鎮) 人民委員會具結悔過,停止活動,並繳出一切迷信活動的工具和物件。

人民政府對迷信職業者的政策是:主犯從嚴,脅從從寬;過去從寬,今後從嚴,坦 白從寬,抗拒從嚴。假借跳神、卜卦等之名而專門進行詐騙錢財,甚至進行反革命破壞者,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如仍執迷不悟,繼續活動者,從嚴治罪。

二、各鄉 (鎮) 人民委員會,對轄區的迷信職業者,應採取集中教育或個別訓話等 辦法,指明他們的罪惡和前途,進行勞動守法教育,令其迅速改邪歸正,並組織他們在 生產隊或其他生產單位中勞動生產,從事正當職業 。

三、全縣人民應當懂得,跳神、卜卦等封建迷信活動,除了給迷信職業者以詐騙錢財 之機,甚至危害人民以外,對生產、生活毫無一點好處 。特別是一些地、富、反、壞分 子假借跳神、卜卦之名,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危害是更大的,更要提高革命警惕,不要上他們的當,不要受他們的欺騙。不但自己不迷信,而且應積極檢舉迷信職業者的破壞活動,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取締工作,並監督他們從事勞動生產 。

以上各項望即遵照執行。

縣長 李克恥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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