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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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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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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省經濟林持續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益,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林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經濟林是指以生產果品、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

第三條 經濟林發展應當體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堅持因地制宜、特色發展、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林發展工作的領導,將經濟林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管理機制,制定發展措施,促進經濟林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林發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支持經濟林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經濟林發展布局,制定經濟林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規劃建設任務,推進產業化經營,構建良種繁育、科技支撐、有害生物防控、質量監管、社會化服務的發展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經濟林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林發展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林發展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經濟林發展實施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濟林發展規劃應當與農業發展規劃、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果品出口平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出口貿易營銷體系、果品安全生產體系、質量檢測監管體系、專業綜合服務體系,擴大果品出口,推進果業轉型升級,提升山西果品產業綜合效益。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推進林權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林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林地經營權,並建立林地經營權融資擔保、入股,從事林業產業化經營的相關制度。

鼓勵和引導農戶採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積極引導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與國有林場開展合作經營;以確權頒證為前提,培育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股份合作等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林,推動農民變股東、資源變資產,確保農民受益,實現可持續穩定增收。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省經濟林種質資源普查、收集、保護等工作,建立種質資源保存庫(圃),指導開展種質資源開發利用、良種選育(引進)、區域試驗和示範推廣。

通過引種、芽變選種等方式,引進、選育和推廣一批「早中晚、紅綠黃」相結合的蘋果優良品種,推進山西蘋果品種改良和品種結構調整;選育和推廣梨、核桃、仁用杏、紅棗等的優良品系,提升品種抗性和果實品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子(種苗)選育、繁育單位開展經濟林良種示範推廣工作,保障優質苗木供應,全面提升經濟林良種化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林業用地、退耕地、園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因地制宜發展經濟林,建設經濟林基地。經濟林基地建設應當符合經濟林發展規劃,科學布局,分類經營,推進品種化栽培、標準化生產。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調整為退耕還林地,可以將其作為經濟林發展用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未充分利用耕地進行種植結構調整,適度發展經濟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林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變化,發布本行政區域經濟林適宜種植目錄與主要栽培經營技術,引導經濟林經營者分區域、分類型建設高質量高標準的經濟林示範園,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優質豐產栽培技術和綠色、有機生產管理體系,推進樹種、品種改良、結構調整和樹齡更新換代,實現經濟林發展提質增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濟林生產中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開展水土保持、土壤改良、測土配方施肥、生產剩餘物循環利用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病蟲害生物、物理、農業及其他綜合防控技術,嚴格病蟲害監測檢疫,防治重大病蟲害。

引導和鼓勵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技帶頭人等組建病蟲害防治專業隊伍,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防治服務。

發現重大經濟林病蟲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經濟林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指導經濟林生產的防災減災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和防治病蟲害應急藥劑藥械儲備庫、氣象災害物資儲備庫,並及時更新儲備物資。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經濟林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建設經濟林產品初加工和貯藏保鮮設施,提高經濟林產品商品率、貯藏保鮮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鼓勵和支持開展經濟林產品深加工,延伸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

鼓勵和支持經濟林產品生產者、經營者通過直銷、電商、拍賣等形式銷售經濟林產品,發展冷鏈物流體系。

第十八條 國土綠化工程施工企業、大戶、技術人員可以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成立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議標的方式,支持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取得造林綠化工程。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林生產規模,規劃建設區域性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家庭農(林)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支持多種類型的新型服務主體開展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託管等專業化、規模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實行經濟林產業股份制經營模式,可以將經濟林、生產工具、技術、資金等要素入股,實行統一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有資質的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經濟林發展。

鼓勵企業、合作社牽頭建設經濟林基地,推行「企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的經濟林發展模式。

鼓勵實行「專業技術服務隊+合作社+農戶」的經濟林管理模式,實現經濟林專業化、標準化管理。

專業技術服務隊可以開展有償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保障經費,支持經濟林的良種選育、良種引進、種苗繁育、基地建設、提質增效、科技開發、示範推廣等。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濟林基地和示範園的水利、電力、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為經濟林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觀光採摘、文化旅遊、科普教育、林下經濟等,打造特色植物帶、植物園,拓寬經濟林發展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林生產經營模式和經營業態創新,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等經營主體利用現代物聯網技術,開發和銷售生產體驗、果樹認領、休閒遊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園經營綜合效益,增加果農收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經濟林發展引導基金,利用市場融資功能,支持經濟林發展。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開發適合經濟林發展的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經濟林項目的融資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林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建立經濟林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等組織培育和創建區域公用品牌和企業品牌。

實施「公用品牌+企業品牌」戰略,支持創建水果、乾果區域公用品牌,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創建企業品牌,落實品牌建設規劃,創新品牌運營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響力。

支持申報經濟林產品地理標誌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不可再生的經濟林自然景觀或者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經濟林景觀的原有風貌,建立經濟林公園。

第三十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個人開展經濟林良種培育、優質豐產栽培、循環利用、現代信息、機械裝備、貯藏加工、安全檢測等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自然災害和重大病蟲害等防治技術的攻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濟林發展的實訓基地和培訓制度,提升農技推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到經濟林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支持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兼職創新、離崗創新創業或者在職創辦經濟林企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林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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