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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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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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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3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西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學社會科學素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服務大眾的原則。

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性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對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或者其他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七條 社科聯或者其他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中負責下列工作:

(一)參與制定、推動落實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規劃;

(二)提出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建議;

(三)組織和推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學術研究和成果獎勵;

(四)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交流與合作;

(五)建立並組織實施公民哲學社會科學素養評估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

(七)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四)太行精神、呂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優秀特色文化;

(五)哲學、歷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民族學、新聞學、人口學、宗教學、心理學等基本知識;

(六)體現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新媒體等傳播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二)編寫、製作、出版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和音像、電子出版物;

(三)製作、發布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宣傳產品和公益廣告;

(四)利用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和歷史人文資源,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五)舉辦哲學社會科學講座、論壇、研討會、座談會,組織宣講、諮詢、展覽、演出和各類知識競賽等;

(六)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周。

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主題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業可以利用職工培訓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團體等應當為公眾提供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服務,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

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文化活動室、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通過設立科普櫥窗和宣傳欄、文藝演出、流動宣講等形式,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地鐵、公園、景區、商場、影劇院、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畫廊、電子顯示屏以及擺放哲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等形式,宣傳哲學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迷信和邪教學說。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下列活動:

(一)散布謠言;

(二)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

(三)編造、傳播淫穢、暴力、恐怖等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

(四)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支持依法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的培養、使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建設,構建方便快捷、資源共享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激勵機制,組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比、展示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科聯應當通過哲學社會科學課題立項等形式,鼓勵和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的理論研究與應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會,或者依法採用捐贈、投資等形式支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場館和設施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場館、設施,應當免費開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場館、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省實行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

社科聯或者其他承擔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應當聘任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指導開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應當專項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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