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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不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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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賣不和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1

〈乙買賣不和,鄣固以取財科杖罪,郡以盜論。乙並不伏。〉

必藉美言爰資善價,化其小大,是等精粗。乙之蚩蚩,參市為業,取諸噬嗑,乃競錐刀。既不我虞,遂成爾詐,惑亂為意,高下在心。覽文惠之書,漏略豈宜免罪?披蕭何之律,鄣固安得無辜!縣吏守文,加杖刑而為當;郡僚無智,寧以盜而深疑。請據明文,斯為適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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