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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蕩甕破奴死棄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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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蕩甕破奴死棄水判
作者:閻至為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54

〈甲負甕行,被乙蕩倒。甕破索陪,乙不伏。又景奴至棄水中,人告之。〉

惟甲與景;殊途異致,或行因負甕,頗類漢陰之賓,或家有役僮,不讓江陵之樹。既而甕被蕩倒,奴則雲殂,鑿坯無返於在甄,丹籍忽辭於白日。原其情理,覈以根由。責之以陪,未盡其意;棄之以水,何太不仁?但法貴從寬,事或通誤。必也康莊廣陌,甲負乙乘,矜其輕肥,故此行突,將徵其價,尚或未懲。如其狹路稠人,風昏日暮,邂逅而損,知欲何傷?若取全陪,恐乖設律。至如畜生之罵,猶慮其慚;犬馬之微,不棄其帷蓋。藏諸廣柳之內,托義彌深;葬以江魚之腹,在情焉取?既為人告,不可無辜,請施懲罰輕科,以符舍事誅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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