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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祭闕頒誥判〈所司有禮事,不頒誥所由斷,為徒訴不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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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祭闕頒誥判〈所司有禮事,不頒誥所由斷,為徒訴不伏。〉
作者:薛彥國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4

國有祀典,以和神人,思不出位,是主蠲潔。苟越率履,不承權輿,難乎守官,直以窒惕。所司實掌其祭,或承之羞;備物不頒於職人,戒嚴有乖於先甲。遂使奉牲之告,不及於肆師,降神之典,無聞於六變。闕而為罪,宜灼薰心,過而必聞,自貽噬臘。詳諸秩典,俾罰鬼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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