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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酒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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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酒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卓媼翁伯並業。卓嘗遭盜,竊飲傾釀,翁教以多養猛犬。卓家酒滯,而翁賓客猥售,獨收其利。媼告伯方,便取人財。〉

媼翁接閈,巵酒當壚,不逢漢高之過,何能大售?頻遇畢公之竊,(闕)煩小盜。教其養犬,蓋以防人,聞夜吠以雖懲,在春醪而頗滯。素蟻空汎,鄴中之賢者莫傾;盧鵲斯喧,高陽之酒徒那至。但非抑壓,教有緣由,獨收當曰「非宜」,方便殆成無狀。宜科誣謗,以寘刑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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