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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愛子為賊所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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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愛子為賊所執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8

〈乙有愛子,為賊所執。因以登樓就乙求貨,既不許而促兵進討。所由攻之,並子亦死。御史劾棄子嗇財,不可為訓。不伏。〉

君惠於臣,父愛其子,蓋稟天性,豈直物情?事或不可,義將何若?乙以忝列藎臣,合輸貞節。言念幼子,痛自闕於防閑;欽奉大邦,懼乃撓於法制。若執人以求貨,皆罄室以全生。則因循而來,虜掠何算。欲求苟免之道,恐貽嫁禍之愆,所以促兵,冀其盡敵,雖喪克家之子,終成輔國之臣。大義滅親,且類橋元之操;深仁濟物,奚取卜商之慈。劾以嗇財,將何沮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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