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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姓為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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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姓為主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甲妻亡,無主後者,乃命同姓主。或人告失禮,所由科之。〉

美而無子,賦以碩人,生也有涯,歸乎大夢。贄榛栗而方就,據蒺藜而何辜?眷言於甲,倏喪宜家。鳳凰于飛,八代徒兆;蛟龍中絕,一劍空悲!扣盆之哀,但取傷於對簟;懸弧之義,本未徵於夢蘭。有歎溘先,無以為後,爰邀同姓,將陳主喪。三祖思崇,五哭攸設,永惟哀戚,誠則靡捐。撫以《禮經》,猶為未達。且男主婦主之道,同姓異姓之儀,抑有前聞,奚宜此謬。蓋匪慎諸坐,貽差互至,若婦主必使異姓,厥義彰乎外成,反是不思,捨禮何立?道有取於宗婦,事非屬於族人,甲所為喪,誠為不法。哀興弔影,雖撫事以傷神;跡未吞聲,罪恐餘於滅耳。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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