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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奠其祿判〈得主司納錢,不奠其祿,致令不可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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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奠其祿判〈得主司納錢,不奠其祿,致令不可覆校。〉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正其歲會,禮有明文,錄而書之,物合定數。莫不登於天府,計以月成。諒比要之可遵,將奠祿而為準。憑茲出納,乃絕奸欺;苟或差遺,自貽乾沒。龜玉在櫝,宜勤夙夜之心;刀布如泉,何忽堤防之禁?覆校斯闕,罪累非輕,忝曰「主司」,殊為曠職。但三尺之法,期閱實以定刑;九兩之官,闕連事而同坐。必若甲乙俱犯,上下相蒙,規攘竊以故違,自胥徒而共議。物又全曠,情實難容,如其數則非多,訊之為誤。有納處而可驗,恕不逮而須矜,請紓辨璧之疑,方寘鈞金之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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