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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重申加強對外國政府對華無償援助項目的管理和確保國內配套資金投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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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重申加強對外國政府
對華無償援助項目的管理和確保國內配套資金投入的通知

外經貿國際函字〔1999〕第2號
1999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文件

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委(廳、局),各有關項目主管部門:

  自80年代初我國開始接受外國政府無償援助以來,由我部歸口管理的政府間雙邊無償援助項目的執行工作,在各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較好地得到了安排和實施。這些受援項目在為我改革開放、培養人才、技術提高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有益的貢獻。隨意近幾年我國內經濟和行政體制的改革,特別是各部門各行業機構的調整和管理體制的變化,受援項目的執行和管理也面臨着一些新的問題,如機構或人員變化後的管理銜接,國內配套投入的落實等。為了確保政府間合作的正常進行和對項目的有效管理,現對受援項目的管理和配套安排,重申並通知如下:

  一、由國務院各部委(局)負責協調或執行的項目,在機構改革和調整後,應對原主管和執行的項目繼續行使管理責任,並明確調整後的新管理體制和工作職責的安排。由於機構取消或職能移交使主管部門或執行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將負責接管工作的部門名稱及職能通知外經貿部。

  二、各地方外經貿委(廳、局)所負責的項目,在即將進行的機構改革期間及之後,應確保對有關項目管理的持續性;同時應行使對具體項目活動的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能,及時理順與項目有關的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機構調整後的管理渠道和工作關係,確保受援項目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合作項目的國內配套投入是各項目順利實施和成功的保證,已經執行和正在規劃的項目都必須切實做好項目配套投入的安排工作。中方對項目的配套除了以人員、設施和固定資產的形式投入外,同時也應根據各項目的要求,確保相應的資金投入。各項目受援單位必須在項目啟動時制訂配套計劃,並在每年初將該年度配套落實情況報外經貿部。對由於配套不落實影響項目執行的,外經貿部將視情況作出調整、暫停或終止項目實施的安排。

  四、項目規劃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經費應作為項目配套投入的組成部分予以落實。各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配套計劃中應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作為項目管理經費,以便用於項目規劃和執行期間的合作活動和日常管理開支,其中包括外方立項、調查、考察、評估團組的接待和中外雙方聯合安排的項目協調會、指導委員會和工作訪問時中方人員的工作、差旅等費用開支。

  特此通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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