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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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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
2019年12月25日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2020年第1號(2020年1月1日)
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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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第1號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5日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第21次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王曉濤
2020年1月1日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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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援助標識(以下簡稱援外標識)使用,加強援外標識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援外標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提供援助的標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援外標識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國政府對外援助資金承擔對外援助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經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管理和監督援外標識的使用。

援外執行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和本辦法規定負責組織援外標識使用。

駐外使領館協助辦理與援外標識有關事務,對援外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援外標識可以根據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一同使用。國旗圖案的印製和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二章 援外標識的使用範圍[編輯]

第六條 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標識使用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

(一)援外成套項目的主體建築、大型機械設備、開竣工儀式、項目組駐地和項目工地;

(二)援外物資項目提供的物資及其包裝;

(三)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組駐地;

(四)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志願者服務等項目的有關活動;

(五)援外醫療隊醫療設備和醫療活動;

(六)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使用的情形;

(七)援外優惠貸款項目政府間協議規定使用的情形;

(八)援外項目相關文件和資料,援外人員的工作服裝、佩飾和交通工具;

(九)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舉辦的援外活動;

(十)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印製或出版的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製品;

(十一)國際發展合作署認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無法按照本條第一款使用援外標識的,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標識。

第七條 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相關援外項目及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

第八條 援外標識不得用於與對外援助無關的用途。

第三章 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編輯]

第九條 援外標識圖案和製作說明由國際發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援外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援外標識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顏色式樣等。

援外標識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援外標識的標準顏色式樣,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對於成套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援外標識應當安裝於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標識載體應當採用耐久材料製作,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標識載體的製作和安裝辦法。援外標識載體上除標識圖案外,還可以包括國旗圖案、項目信息等。

第十一條 對於物資項目,援外標識應當印刷、刻制或噴塗於援外物資和包裝的明顯位置。

對於緊急援助物資或因工藝製作條件所限,無法採用印製、刻制或噴塗方式製作標識的援外物資,可以使用援外標識即時貼。

第十二條 對於除第十條、第十一條外的其他應當或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情形,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辦法。

第十三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以援外標識為圖案統一監製援外徽章,供援外人員履行職責時佩戴。援外徽章圖案由國際發展合作署另行公告

第四章 援外標識的管理[編輯]

第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在與受援方簽署的政府間協議中應當明確援外標識使用條款。

第十五條 除緊急援助項目外,援外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負責編制援外標識使用方案,並寫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審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標識使用方案。

第十六條 對於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目,援外執行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項目採購文件中要求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製作和安裝費用納入項目總報價。

援外執行部門應當在與援外項目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合同(協議)中明確援外標識使用的具體事宜和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成套項目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進行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時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在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自查或審查時一併審查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方案,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據此組織實施。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根據施工詳圖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照項目實施合同使用援外標識。

竣工驗收單位應當將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納入檢查範圍。

第十八條 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負責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照項目實施合同在物資生產、包裝、組貨、移交等階段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九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照項目實施合同使用援外標識。

第二十條 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實施單位負責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規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二十一條 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合作方應按照項目合作協議約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二十二條 援外醫療隊項目實施單位負責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規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二十三條 對於援外優惠貸款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國際發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標識使用方案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政府間協議規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二十四條 其他類型的援外項目及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形,援外標識使用人應當按照國際發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標識使用方案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規定使用援外標識。

第五章 援外標識使用人的義務[編輯]

第二十五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標識的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項目和使用標識,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第二十六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只能在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援外項目對外移交或援外活動結束後,援外標識使用人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未經國際發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標識使用人不得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

第六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二十八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援外標識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際發展合作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應當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污損或侮辱援外標識的;

(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援外標識的;

(三)將援外標識用於與對外援助無關活動的;

(四)所承擔的援外項目對外移交後或援外活動結束後仍使用援外標識的;

(五)應當使用援外標識而未使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 則[編輯]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16年第1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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