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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常參官不到罰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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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常參官不到罰錢奏
作者:李棲筠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70

伏以朝廷之儀,義當祗肅。今者以手力資錢比俸祿舊罰,請準永泰元年八月敕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參官,其日並不到者,本司長官請罰一月手力資錢。其一月內三度不到者,雖每度有罰,亦準前罰一月資錢,每月仍便於左藏庫折納。其有久不朝,謁並假過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錄奏。如相容隱,台司訪察彈奏,餘請依後敕處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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