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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紀事本末/卷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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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南 宋史紀事本末卷七
太祖建隆以來諸政
禮樂議 

太祖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卯,遣使分賑諸州。

是月,視學。詔增葺祠宇,塑繪先聖、先賢像,自爲贊,書於孔、顏座端,令文臣分撰餘贊,屢臨視焉。嘗謂侍臣曰:「朕欲盡令武臣讀書,知爲治之道。」於是臣庶始貴文學。

帝嘗講求輔弼,謂左右曰:「朕聞范質居第之外,不殖貨產,眞宰相也!」是日,以質及王溥、魏仁浦同輔政。舊制,宰臣上殿,命坐而議大政;其進擬差除,但入疏狀,畫可降出,奉行而已。質等自以周朝舊臣,稍存形跡,且憚帝英睿,乃請用劄子,面取旨,退,各疏其事,同列書字以誌。從之,坐論之禮遂廢。

庚寅,賜貢士楊礪等十九人及第、出身有差。自是歲貢舉。

二年春正月,度民田。周世宗末年,嘗命官詣諸州度民田。而使者多不稱。至是,帝謂侍臣曰:「度田蓋欲勤恤小民,而民敝愈甚。今當精擇其人。」遂分遣常參官詣諸州。尋詔州縣課民種植,長吏以春秋巡視,著爲令。又置義倉,官所收二稅,每一石別輸一斗,貯之以備凶歉。

夏四月,詔郡國置前代帝王、賢臣陵冢戶。

三年二月甲午,詔︰「自今百官每五日內殿起居,以次轉對,指陳時政得失。事關急切者,許不時上章,無以觸諱爲懼。」

己亥,詔曰:「王者禁人爲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世屬亂離則糾之以猛,人知恥格則濟之以寬。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甚非愛人之旨。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

乾德元年秋七月,帝幸武成王廟,歷觀兩廡,指白起像曰:「起殺已降,不武之甚,豈宜受享!」命去之。

二年春正月,行四時參選法,詔陶穀等四十七人各於見任幕職京官中,舉堪爲郡守副佐者一人。除官之日,仍書舉主姓名,如謬舉致職事乖方者,並連坐。

夏四月丁未,策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取博州判官穎贄。宋初取士有三科:一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一曰經術優深可爲師法,一曰詳閑吏理達於敎化。凡內外職官、布衣草澤皆得充舉,並諸州解送吏部,試論三道,廷試策一道。應制科者自贄始。

三年八月,置封樁庫。帝平荊、湖、西蜀,收其金帛,別爲內庫儲之,號「封樁」,凡歲終用度之餘,皆入之,以爲軍旅、饑饉之備。嘗諭近臣曰:「石晉割幽、燕以賂契丹,使一方獨限外境,朕甚憫之。欲俟斯庫所畜滿四五百萬,遣使謀於彼,儻肯以地歸於我,則以此酬之。不然,我以二十匹絹購一胡人首,彼精兵不過十萬,止費我二百萬匹絹,則敵盡矣。」

四年三月甲辰,詔翰林學士、常參官,於幕職、州縣及京官內,各舉堪任常參官者一人,不當者連坐。

開寶元年三月,初覆試貢士。是科擢進士合格者十八人,陶穀子邴名在第六。帝謂左右曰:「聞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據《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續綱目》補。第?」命中書覆試,因下詔曰:「造士之選,匪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私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悉委中書覆試。」

三年秋七月己巳,詔曰:「吏員猥多,難以求治,俸祿鮮薄,未可責廉,與其冗員而重費,不若省官而益俸。諸州縣宜以戶口爲率,差減其員,舊俸月增給五千。」

帝性孝友節儉,質任自然,不事矯飾。受禪初,頗好微行。或諫其輕出,曰:「帝王之興,自有天命。周世宗見諸將方面大耳者皆殺之,我終日侍側,不能害也。」嘗坐寢殿,令洞開諸門,皆端直軒豁,無有壅蔽,謂左右曰:「此如我心,若有邪曲,人皆見之矣。」一日,罷朝坐便殿,不樂者久之。左右請其故,曰:「爾謂天子容易爲耶?早作乘快誤決一事,故不樂耳。」宮中葦簾緣用青布,常服之衣,浣濯至再。永康公主嘗衣貼繡鋪翠襦,帝曰:「爾服此,衆必相傚。」禁之。主一日勸帝以黃金飾肩輿,帝曰:「我以四海之富,宮殿飾以金銀,力亦可辦。但念我爲天下守財耳,豈可妄用!」尤注意刑辟,嘗讀二《典》,歎曰︰「堯、舜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耶?」故定爲折杖法,以遞減流、徒、杖、笞之刑。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惟贓吏棄市,則未嘗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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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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