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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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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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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5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

(2014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制定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四章 規劃修改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空間規劃的制定、實施,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建立統一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空間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空間規劃是綜合性、基礎性、約束性規劃,是實施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的機構,承擔空間規劃日常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農牧、交通、衛生、地震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做好空間規劃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空間規劃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1. 規劃制定

第六條 空間規劃,包括自治區本級空間規劃和市縣空間規劃,其中設區的市空間規劃範圍為市轄區。

空間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圖。

第七條 編制空間規劃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集聚開發、強化管控、統籌協調原則,統籌城鄉發展、基礎設施布局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八條 編制空間規劃應當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注重開發強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線落實,規範開發行為,優化空間布局,提升國土空間治理能力。

第九條 編制空間規劃應當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整合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利、農牧、交通等空間性規劃,實現「多規合一」。

第十條 編制空間規劃應當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科學劃定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城鎮空間、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以下稱「三區三線」),以「三區三線」為基礎疊加各類空間要素,建立協調一致的空間管控分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規劃評議委員會,負責本級空間規劃的論證、評估。

第十二條 編制空間規劃應當堅持公開原則。空間規劃報請批准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空間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

第十三條 空間規劃的編制、批准,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專業規劃編制單位等編制空間規劃方案;

(二)提交空間規劃評議委員會進行論證、評估;

(三)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

(四)由編制空間規劃的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經批准的空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依法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空間規劃編制溝通協調機制,統一編制原則、技術規程、用地分類標準、綜合管控措施等基本規範,保障各級空間規劃協調統一。

第十五條 市縣空間規劃和其他空間性規劃的編制應當以自治區空間規劃為依據,不得違反自治區空間規劃劃定的「三區三線」和管控要求。

  1. 規劃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空間規劃,不得改變空間規劃確定的空間布局和管控要求。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和差異化考核機制,兼顧各方利益,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實施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協調跨區域的空間布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鎮密集地區協同規劃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均衡配置。

第十九條 編制、修改其他空間性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同級負責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的機構意見。

自治區空間規劃和市縣空間規劃批准公布後,其他空間性規劃應當依據同級空間規劃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布局、立項、審批、實施,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在作出項目審批決定前,應當根據空間規劃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應當建立全區統一、分級管理的空間規劃信息管理平台,對空間規劃的實施進行數字化監測評估。

  1. 規劃修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空間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空間規劃:

(一)國家或者自治區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修改內容涉及「三區三線」調整的,應當對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調整方案的可行性組織論證。

第二十四條 修改空間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空間規劃編制、批准程序進行。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空間規劃。

  1.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實施空間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空間規劃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對空間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空間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空間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空間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空間規劃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的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地址,依法及時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反空間規劃的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改變空間規劃確定的空間布局和管控要求的;

(二)審批建設項目違反空間規劃管控要求,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對違反空間規劃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受理或者對違反空間規劃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空間規劃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制定、實施、修改、監督空間規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5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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