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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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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92年)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94年9月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教育部行政規則
2005年9月6日
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96年)

  1. 中華民國92年05月30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94年09月06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4.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0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函修正
一、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之會議討論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之。
三、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五、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
六、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並明定於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
八、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分後,教師、學務及輔導單位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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