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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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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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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大連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4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5日遼寧省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並對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安全生產活動,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行業守則,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相關的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

依法嚴格實行高危行業安全准入條件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借鑑實施國際先進安全技術標準。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配備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機構或者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保障產品或者工藝設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技術措施,以及應急救援技術措施;

(三)檢查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並及時組織處理;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技術機構及技術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單位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班組長或者現場帶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檢查確認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工具以及防護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迴檢查作業環境、安全設施及生產系統,及時排查並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

(三)實施崗位安全標準化作業,模範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糾正和制止不安全行為。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具備安全生產技能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依法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業人員可以簽署年度安全生產承諾書,承諾知悉並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下列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一)新入職、轉崗和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崗人員;

(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崗位人員;

(三)勞務派遣、臨時用工、實習人員。

其他需要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危險等級進行分類管理,制定相應整改方案,逐項治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購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國家、省規定的危險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嚴格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

(二)制定作業和應急處置方案,明確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

(三)審批人員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批作業票證;

(四)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統一指揮、管理和監護,並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五)在作業現場採取照明、通風、檢測、通信、監測和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等措施,按規定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六)確保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七)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維修、維護項目,應當對承包單位的維修、維護活動進行監督,不得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鼓勵採取預測性維護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等進行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 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建設項目、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天進行安全風險自查,由主要負責人將自查結果在作業、經營場所進行公告;並應當按照不同行業風險分級方法,排查風險、組織評估防控措施,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適當區域建設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建設。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劃的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區域內選址建設。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留有適當的發展空間;

(二)區域內各生產經營單位布局滿足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區;

(三)具備完善的基礎、公共配套設施以及安全保障設施,安全保障設施應當與基礎、公共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區域外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周邊單位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對已有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裝置、設施,相關部門應當監督相關單位有計劃的實施搬遷或者改造;暫時無法實施搬遷或者改造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規劃和建設項目審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以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以及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在相關裝置上配備報警聯鎖系統,保證其能夠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通信和報警裝置、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報警聯鎖系統。

第二十四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將化學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分離儲存,並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物資以及必要的專用滅火劑。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隨時完整記錄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種類、數量、位置等數據,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備份,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動火、動土、吊裝、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並不得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相關作業。

鼓勵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動火作業實施第三方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權限,確定本部門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範圍和監督管理對象,制定或者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監督檢查計劃,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風險等級分類管理,並對評定為風險等級高的生產經營單位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監督管理範圍內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查,並對其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活動中,可以委託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或者安全生產專家提供有償服務。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專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一條 舉辦重要會議或者大型活動期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三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在經營、投融資、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依法規範、科學施救的原則,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應急救援兼職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按照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組織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專職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三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和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裝備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救援組織應當接受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迅速參加事故搶險。

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救援組織按照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安排參加安全事故搶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組織事故調查,也可以依法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配備的報警聯鎖系統未處於正常使用狀態或者擅自停用該報警聯鎖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維修、維護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四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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