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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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19號解釋→ |
判決確定之案當事人之一方復提出與判決內容相反之請求原縣逕予批准自應認為一事再理之判決許其控訴不能以普通之批諭論
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所謂批諭者自指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判而言若關於實體上之裁判必須開言詞辯論以判決之形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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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之案當事人之一方復提出與判決內容相反之請求原縣逕予批准自應認為一事再理之判決許其控訴不能以普通之批諭論
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所謂批諭者自指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判而言若關於實體上之裁判必須開言詞辯論以判決之形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