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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衍義補/卷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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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十九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二十
卷一百二十一 

○本兵之柄

《舜典》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

董琮曰:「或言帝者之世詳於化而略於政,王者之世詳於政而略於化,虞時兵刑之官合為一而禮樂分為二,成周禮樂之官合為一而兵刑分為二,故此蠻夷猾夏亦以命皋陶。」

臣按:帝舜命皋陶作士,刑官也,而以蠻夷猾夏為言,是則後世兵官所掌之事也,豈不以兵乃刑罰之大者乎?班固作《漢書》,誌刑罰而不誌兵,乃雜兵於刑罰之中言之,所謂聖人因天秩而製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來者尚矣。自黃帝有涿鹿之戰,顓頊有共工工之陳,唐虞之際至治之極,猶流共工、放兜、竄三苗、殛鯀然後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製軍賦,固有以見於此也。由是觀之,有虞九官之命,惟言刑而不言兵,而兵在其中矣。

《胤征》曰:惟仲康(太康之弟)肇位四海,胤侯(胤國之侯)命掌六師。

蔡沈曰:「命掌六師,命為大司馬也。仲康始即位,即命胤侯以掌六師,次年始有徵羲和之命。必本始而言者,蓋史臣善仲康肇位之時已能收其兵權,故羲和之徵猶能自天子出也。」

林之奇曰:「仲康即位之始,即能命胤侯掌六師以收其兵權,如漢文帝入自代邸即皇帝位,夜拜宋昌為衛將軍鎮撫南北軍之類。」

臣按:唐虞之世,兵政兼於刑官,未有專司兵政者,至是仲康始命胤侯掌六師,然則兵司之設其在有夏之世歟。前代掌兵之官無定製,五代以來雖設樞密院,然皆以文臣充,惟我聖祖開國之初首建大都督府與中書省並,其後廢中書省分六部,亦分大都督府為五軍,設左右都督、都督、同知、僉事各二員,其有以公、侯、伯任府事者,官與爵並入銜,其後止書其銜曰掌某府事某侯若伯,非舊制也。

《周官》曰: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呂祖謙曰:「自夏命胤侯掌六師,舉政典以誓,則邦政掌於司馬舊矣。國之大事何莫非政,獨戎政謂之政,何也?天下無事寓兵於農,然後賦役百為始有所施,是固政之所從出也,天下有事,舉兵討亂,邦之存亡安危係焉,其為政之大固不待論矣,此戎政所以獨謂之政也。統六師而謂之平邦國,則王者用師之本旨,特欲平邦國之不平者耳。」

臣按:此條已載「正百官」下,然此復載之者,威武之道必本於兵,兵政之大者實掌於此官。竊惟唐虞之世設為九官,而獨無所謂兵官者,蓋是時風氣初開,人心純樸,雖有蠻夷猾夏、盜賊奸宄,特小小為害而已,然猶未至如後世之昌熾毒害,故止命刑官掌之,遇有征討隨時命官,故三苗逆命則以命掌邦土之司空,未嘗特設官以掌兵政專征伐也。及得三苗,不過分比之,而其首惡亦止於竄逐之而已,非若後世犁庭掃穴而誅絕之也。夏之時始有掌六師、舉政典之官,周分六典而司馬居其一,為治之事無非政者,而獨以統六師、平邦國為政典,則時之所尚者在兵,而政之為政莫急於兵可見矣。噫,於此可以觀世變矣,然在周之世,兵猶出於農,秦漢以來兵農遂分,不可復合,世變愈趨而愈下,為治者當隨時以制宜,則今日本兵柄之大臣,尤不可不得其人,自非兼資文武、通達古今,有思患豫防之心,有隨機應變之智,不足以當司馬之任,毋徒循資取以充位,以貽誤國之禍也。

《周禮》:惟王建國,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鄭玄曰:「象夏所立之官。馬者武也,言為武者也。夏整齊萬物,天子立司馬共掌邦政,政可以平諸侯、正天下。」

呂祖謙曰:「統六師而謂之平邦國,則王者用師之本旨,特欲平邦國之不平者耳,非有他求也,非濟貪忿而誇武功也,所謂天討也。」

臣按:《周禮》六官之設,皆所以佐王以治邦國也,於天官曰均、地官曰擾、春官曰和、秋官曰刑而於夏官則曰平焉。《大學》之道,其大用歸於平天下,謂之平者,上下四旁均齊方正也。夫平天下固欲其均齊方正,使無一人之不得其所,然有不皆然者,必有以參錯乖戾侵犯之者也,有以參錯乖戾侵犯之則不平矣,故凡設官分職所以均之、擾之、和之、刑之者,皆所以平之也,其間有均之、擾之、和之、刑之而猶有不平焉者,然後屬之於司馬焉。先儒謂馬者武也,五官所掌者皆文事,文事有所不及,於是乎治之以武焉。司馬所掌者邦政,政之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外服之諸侯、邊方之夷狄,有所不正而有以悖吾之治教、幹吾之刑憲,則聲其罪以正之,正其不正,所以平其不平也。

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鄭玄曰:「輿,眾也。行,謂軍行列也。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

賈公彥曰:「此夏官史十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與諸官異者,以大司馬總六軍,故獨多也。」

臣按:《周禮》五官之卿,所謂大司徒、小司徒、大司寇、小司寇之外,而其官聯未有以徒、寇為名者,而夏官大司馬、小司馬外,又有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與夫都司馬、家司馬焉,意者大司馬與其貳掌邦政以平邦國,在天子之左右,總其大綱以佐天子,所謂國司馬、公司馬者也,若其用以主軍賦者則謂之軍,主車馬者則謂之輿,主征行者則謂之行,曰兩、曰都、曰家則各司其兩及都、家者,其職任有大小,而其所掌之軍賦皆同,非若他官所掌者各異其事,此其所以不嫌於同名也歟。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乘陵也)弱犯寡則眚(削其四旁)之,賊賢害民則伐(聲其罪以討之)之,暴內(內暴其國)陵外(外陵諸侯)則壇(置之空地)之,野荒民散則削(削其地)之,負固(恃其險阻)不服則侵(兵加其地)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逐也)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違棄上命)陵政(陵蔑王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臣按:先儒謂先王之時,其所封建以為諸侯者莫非賢也,邦國之君又安有罪惡如九伐之法所正者乎?蓋先王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思患而豫防之,故制為九伐之法,其法雖具,豈嘗試之哉?設之使知懼而已。是以當時之列爵分土者,咸知九伐之法其嚴如此,世祿承襲者保其富厚而無苟且之意,修職述守者務善其禮不為進取之計,故信義著而道化成,名器固而風俗淳,推之百世可久之道也。

大司馬,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若大師(謂王自出征伐)則掌其戒令,蒞(臨也)大卜(卜出軍吉凶),帥執事蒞釁(殺牲以血塗之)(謂遷廟之主)及軍器。及致,建太常(太常之旗),比(校也)軍眾,誅後至者。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師有功則左執律(聽軍聲者)、右秉鉞(致殺伐者)以先愷(兵樂曰愷)樂獻於社,若師不功(無功)則厭(厭,冠喪服也)而奉主車。

鄭玄曰:「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司馬起師合軍以從,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

賈公彥曰:「大師,王親禦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太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司馬當戰對陳之時巡軍陳,視其戰功之事,知其有功無功而行賞罰也。」

臣按:王者之師非救無辜、伐有罪不輕出,蓋仁者愛人,故惡人之害人,義者循理,故惡人之悖理。天下之大、兆民之眾,奉一人以為君,所以安我也,必欲人人止其所、事事合乎理,然後君人之道盡,是以人之無罪而為人所害、人之有罪而逆理以行,為人上者必命將以救之伐之,若或人之眾、勢之大而臣下力有不及,然後親出師以救之伐之焉。

小司馬之職,掌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鄭玄曰:「此下脫滅,漢興求之不得。」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

王次點曰:「三代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儀禮》吉、凶、軍、賓、嘉達於天下,而軍禮獨藏於司馬,號司馬法。若國有師田之事,縣師始受法於司馬以作其眾庶,小司馬之職掌不悉書,而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皆不備官,有事斯置,其不欲觀兵蓋如此。」

臣按:先儒謂《周禮》六官之中惟小司馬一官職掌不悉備,而軍、輿、行三司馬又徒有其官名而闕其職掌,其令貢賦則為之丘、甸、縣、鄙之名而以四起其數,其會卒伍則為之伍、兩、軍、師之名而以五起其數,其調車徒則立通、成、終、同之名而以十起其數,同此民而易其名、異其數,何其不憚煩也?夫軍旅一事也,習戰謂之田,軍政謂之禮,大閱謂之教,設其財於九式,離其書於《儀禮》,特闕其兵馬之職,屢易其軍伍之名,變化出入,使民不知,蓋先王以為明民以兇器危事適以成其乖爭之習,所以為是藏吾用而不示民者,為慮微也。我祖宗不使天下知兵馬之數亦此意也,近世乃有團營之設,何居?

《詩·六月》之三章曰:有嚴(威也)有翼(敬也),共(與供同)武之服(事也)。共武之服,以定王國。朱熹曰:「言將帥皆嚴敬以共武事也。」

臣按:先儒謂兵事莫尚於嚴,莫先於敬,為將必嚴,不嚴則軍心不齊,為帥必敬,不敬則軍事不整。嚴敬二字乃用師之要,夫惟將帥皆嚴皆敬,以共武事,此王國之所以定也。

其五章曰:文武吉甫,萬邦為憲(法也)

朱熹曰:「吉甫,尹吉甫,此時大將也。非文無以附眾,非武無以威敵,能文能武,則萬邦以之為法矣。」

謝枋得曰:「漢唐而下,縉紳介冑分為兩途,愚儒武夫各持一說,不知三代將帥必文武全才,可以為萬邦之法則者也。」

臣按:所謂文者附眾安民之謂,非辭章藻繪也;武者戡定禍亂之謂,非膂力技能也。有撫禦之才足以附眾,有制勝之術足以威敵,國家得如是之人以為將帥,尚何國威之不振而外侮之敢肆哉?夫然非但可以為一時之用,凡其所以建立設施,端可以示法於四方而貽範於來世矣。

昭公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

胡安國曰:「按左氏舍中軍,卑公室也。初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三軍作舍皆自三家,公不與焉,公室益卑而魯公之兵權悉歸於季氏矣。兵權有國之司命,三綱兵政之本原,書其作舍而公孫於齊、薨於乾侯,定公無正,必至之理也。」

臣按:三軍之制,國家兵權所係,承之天子,傳之祖宗者也。今魯國之軍,其作其舍皆由臣下,而為其君者無與焉,國非其國矣。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尚防微杜漸,毋使兵權為人所持哉。

魏置五兵尚書,五兵謂中兵、外兵、騎兵、別兵、都兵。

臣按:後世設尚書掌兵政始此。

唐制,兵部尚書一人,侍郎二人,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職方、三曰駕部、四曰庫部。凡將出征,告廟授斧鉞,軍不從令,大將專決,還日具上其罪。凡發兵,降敕書於尚書,尚書下文符,放十人、發十馬,軍器出入皆不待敕,衛士番直發一人以上必覆奏。諸蕃首領至則威儀郊導。

臣按:唐人始分六部而兵部專掌兵戎之政,其屬有四,宋以來因之,然皆為宰相之屬。至我朝罷中書省及樞密院,而兵部始得以專達於上,蓋專前代樞府之權,而尚書兵部之政仍如故。

《宋志》:樞密院佐天子執兵政,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

林駉曰:「樞府之官自唐始,名肇於開元,官設於永泰,權重於五代,而其制至宋而始詳。以東府掌文事,西府掌武事,其官有使、有副使、有僉書、有同僉書、有知院、有同知院事。」

臣按:程頤言樞密乃虛設一大事,既三省同議,其他乃有司之事、兵部尚書之職。說者謂密院與中書對立,止如參知政事與宰相分班知印,未害也。有使、有副使、有知院、有同知、有僉書,又有所謂直學士、都承旨、檢詳、編修,其屬皆與宰屬等,兵民本一而強分為二,必置一司,如是之浩繁,所謂虛設一大事也。我朝革去樞府而專以兵政歸兵部,官簡而職專,事權歸一而體統不紊,百年以來戎政舉而武備修,有以也夫。

仁宗至和中年,知諫院範鎮言:「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以救民困,欲乞使中書、樞密院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

臣按:今制與宋異,宋以三司主財、樞密主兵,今制兵部主兵而財賦錢糧則戶部所掌也,兵以禦寇製亂,固不可一日無者,而兵之所以為兵者,士必食粟、馬必食芻,亦豈可一日無哉?是故戶、兵二部必相通融以為政,掌兵者遇有調發軍馬必先行文戶部,會計邊儲之有無,儲蓄既備然後師旅出焉,如是,則足食足兵而軍威無有不振、武備無有不修者矣。

神宗熙寧中,監察御史裏行蔡承禧言:「近命趙為安南招討使,李憲為之副,外議皆云不自二府。」又曰:「憲所陳請多不經由二府,徑批聖語下招討使。夫王言之出,尤在謹微,其初少不留神,其後遂為故事,樂便疾於一時,忘幾微於後日,一啟其漸寢難改,更況於邊庭休戚至重,且命大臣者所以同安危而係休戚者也,至煩莫如邊鎮,至重莫若將臣,而二府有不預焉,則大臣之能知其任者必皆自疑,莫敢安其處矣,既不敢安其處,則同心同德之義虧矣。大臣之罷軟者必曰勢位已極矣,上已為之而又以力爭,則獲專權之咎也;大臣之不勝其任者必曰此出於聖旨,我何預哉?是與其能者為自疑之端,不才者為容身之地,積此以往,豈國家之利耶?臣欲事無巨細,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如二府之論或有異同,陛下總攬其成,斷其可否而後行,庶盡帝王容下之美,大臣無諉上之咎。」

臣按:命將,國家之大事,必責成於本兵柄之大臣,使之廣詢博訪,必得其人果可當大事者然後用之,人君於凡百司眾職猶不可任其己意、用其私人,矧出師命將,人之生死所係、國之安危所關,而可以輕用其人乎?夫用其人且不可,而又惟其言之是信,而使之得假上語以行之,尤不可也。

范祖禹言於哲宗曰:「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京師之兵總於將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上下相維,不可專製,此所以無兵變也。」

臣按:我朝革去樞密院,設五軍都督府分掌軍旅,則兵權散主而無自專之患,而凡宋元以來樞密之任一歸於兵部焉,所謂上下相維,文武相制,處置之善,行之萬世而無弊者也。

以上本兵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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