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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瀛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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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瀛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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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同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大同市文瀛湖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瀛湖的保護和管理,改善文瀛湖流域生態環境,促進文瀛湖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瀛湖保護範圍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即文瀛湖景區:東至柳鶯路,南至恆安街,西至文瀛南北路,北至雲州街以內的區域,包括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景觀區;

(二)二級保護區為文瀛湖景區外圍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區:東至得大高速公路,南至高鐵用地,西至永安路,北至雲州街、北環路、得大高速公路以內的區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兩岸外側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第三條 文瀛湖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文瀛湖保護範圍內的古堡、古墓等文物,文瀛湖堤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瀛湖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建立保護投入和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完善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瀛湖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文瀛湖的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工作;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文瀛湖的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文化和旅遊、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文瀛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文瀛湖保護規劃和景區規劃並組織實施。

文瀛湖景區規劃應當以文瀛湖保護為核心,突出親水特色,體現湖光山影、競秀爭奇的自然生態特性和歷史文化內涵,保持自然生態、園林景觀與都市風光融合協調,發揮遊覽觀光、休閒健身功能。

第七條 文瀛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Ⅳ類水標準保護。

文瀛湖最高蓄水位為1049.9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1048. 3米。

第八條 文瀛湖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引水、排水。

第九條 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測文瀛湖水質,定期清淤,及時清理、打撈文瀛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壞水環境的行為,保持水體、水面清潔、水質達標;發現文瀛湖水質異常時,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治理。

第十條 文瀛湖水域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規劃要求整治、利用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圍圈、填堵文瀛湖水域,不得向文瀛湖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固體廢物,不得在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其他污物。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文瀛湖保護區抽取地下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開鑿集水井,現有的相關設施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封閉。

第十二條 在二級保護區,不得建設造紙、製革、印染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溝渠內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糞便、污水、廢液。

第十三條 禁止在文瀛湖景區規劃建設賓館、飯店、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文瀛湖生態保護、休閒遊覽無關的建築和設施。景區內不符合景區規劃的建築和設施,應當限期整改、遷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出讓、出租或者變相出讓、出租景區水域、土地、建築和設施等資源。

第十四條 文瀛湖外圍濱湖建築高度控制圈層以文瀛湖景區邊界為起點,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第一圈層寬度二百米,控制高度二十米;

(二)第二圈層寬度三百米,控制高度六十米;

(三)第三圈層寬度五百米,控制高度一百米。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五條 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管理制度,推廣智慧管理,加強湖泊、樹木、綠地、建築物、遊樂設施、道路等資源的管護,創建高品質的遊覽觀光、休閒健身環境;加強遊覽秩序和安全管理,在危險地帶設置安全警示標牌和防護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文瀛湖景區治安管理,指導和協助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共財產,保障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在文瀛湖景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景物,損毀遊覽、服務等設施;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攀折花草樹木、踐踏草坪、採摘植物;

(四)捕獵野生保護動物;

(五)吸煙、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放飛孔明燈、遙控飛機等飛行物;

(七)攜帶寵物進入景區;

(八)游泳,投放外來水生物,放置橡皮筏、遙控船等水上器械;

(九)其他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遊覽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文瀛湖景區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臨時占用水域、綠地、道路;

(三)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遊樂、體育等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在景區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遊樂、體育等活動,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

第十八條 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景區用於遊覽觀光和服務保障的船舶、車輛實行總量控制。用於遊覽觀光和服務保障的船舶、車輛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保持整潔美觀、運行安全,並按照指定線路和站點行駛和停靠。

除搶險、消防、治安等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以及殘疾人專用非機動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文瀛湖風景區。

第十九條 文瀛湖景區經營服務網點應當由文瀛湖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網點應當設置在離開湖岸線六十米以外的區域,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區資源和環境。

在文瀛湖景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並遵守景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瀛湖景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瀛湖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審核挖掘、占用道路、綠地,或者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拍攝商業性影視作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占用、圍圈、填堵文瀛湖水體、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景區亂扔垃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四)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文瀛湖水體排放污水、廢水,傾倒固體廢棄物的,在文瀛湖水域內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破壞水環境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文瀛湖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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