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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關於航空運輸外交郵袋的免檢具體辦法的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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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關於航空運輸外交郵袋的免檢具體辦法的照會
禮字(2013)第65號
2013年4月28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向各國駐華大使館(以下簡稱「大使館」)致意,並謹就外交郵袋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確保外交郵袋的安全和便利通關,中國民用航空局研定了航空運輸外交郵袋的免檢具體辦法,並將於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交郵袋免予安全檢查。

  (一)對外交信使攜運的外交郵袋,外交信使或臨時外交信使護照、駐華外交或領事機構出具並加蓋館印的外交郵袋證明信(中外文版本,內容應包括外交信使或臨時外交信使姓名、護照號碼、外交郵袋數量和編號、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寄送日期等,該件需交中方留存)齊全,外交郵袋外部封志完好。

  (二)對作為航空貨物運輸的外交郵袋,駐華外交或領事機構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駐華外交或領事機構出具並加蓋館印的外交郵袋證明信(中外文版本、內容應包括工作人員姓名、證件號碼、外交郵袋數量和編號、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寄送日期等,該件需交中方留存)齊全,外交郵袋外部封志完好。

  二、為確保外交郵袋順利通關,根據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174號令)相關規定,請大使館注意及時向所屬地海關辦理外交郵袋封志實物備案或變更手續。

  三、請大使館將本照會有關內容及時通知本國在華領事機構。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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