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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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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1年7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92年7月17日
1992年8月3日
公布於民國81年8月3日
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69 號令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民國86年)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7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3 日公布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6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 2, 4, 7條
增訂第2之1條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8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00號令公布修正第 1、2、4、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97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民大會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三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四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一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處理有關事宜。

第五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六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七條

  本條例自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報到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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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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