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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修改水電領域6件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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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修改水電領域6件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2018﹞45號
2018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能源局
能源局網站

國家能源局關於修改

水電領域6件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現決定對《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水電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156號)等6件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水電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156號)

刪去第一條第(三)項中的「要充分發揮工程諮詢的重要指導作用,提高前期設計工作質量;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設計審查,並對審查結論負責;要對大壩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報告、工程建設方案等重要技術問題加強指導、嚴格審查,對工作內容和深度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予安排審查」。

二、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361號)

(一)《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中刪去以下內容:

1.第四章全文;

2.第三十三條中「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中刪去以下內容:

1.第五條中「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第六條中「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3.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全文。

三、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水電建設前期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77號)

刪去第二條中的「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水電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勘測設計招標及項目預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河流上的項目前期工作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項目前期工作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刪去第四條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水電建設前期工作管理,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要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於無開發規劃、未經同意擅自開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設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諮詢和設計審查」。

四、國家能源局關於瀾滄江等流域水電開發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257號)

刪去第三條中的「水電水利規劃總院在發揮技術管理優勢,把好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技術質量關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行業管理要求,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於國家未明確開發主體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諮詢和設計審查;今後,除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移民安置等重大專項及設計變更技術審查,需報經我局委託外,凡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其技術審查均需獲得我局授權委託,或經我局同意」。

五、國家能源局關於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電開發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10號)

刪去第二條中的「對於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待條件成熟後,要按規定履行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程序,確保有序推進項目核准和籌建相關工作」。

刪去第三條中的「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在發揮技術管理優勢,把好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技術質量關的同時,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行業管理要求,嚴格設計審查管理,對於國家未明確開發主體的項目,不得進行技術諮詢和設計審查。今後,不僅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移民安置等重大專項及設計變更技術審查,需報經我局委託,而且凡國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項目,其技術審查也均需獲得我局授權委託,或經我局同意」。

六、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水電健康有序發展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155號)

刪去第五條中的「技術審查單位要嚴格把關,從嚴管理設計及其變更」。

國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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