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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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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2021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優化辦稅服務,減輕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具體如下: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的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進行修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的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二、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彙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本公告適用於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24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一條「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1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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