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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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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21〕17號
2021年5月7日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

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2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局機關有關部門,專利局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於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的要求,制定《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1年5月7日

(聯繫人及電話:知識產權保護司 陶潁 邵源淵 010—62086963 62083795)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

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規範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根據《專利法》《行政訴訟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第三條 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裁決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諮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

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

第六條 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的,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諮詢。

第七條 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範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十三條 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迴避。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迴避;技術調查官沒有迴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迴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第十五條 技術調查官對於參與行政裁決活動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參加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相關培訓。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應相關部門的邀請,對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從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其行政裁決活動。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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