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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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辦發運字〔2019〕44號
2019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

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知辦發運字〔201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業創新活力,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工作。經局批准,現將《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業創新活力,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試點範圍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陝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雲南、黑龍江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二、試點內容

實行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材料的,審批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發放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審批方式。

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或者律師事務所,就符合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條件作出承諾,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的,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http://dlgl.cnipa.gov.cn)提出。

(二)受理。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接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告知承諾申請,並出具受理單。

(三)審批。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四)經營。企業或者律師事務所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即可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並且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之外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四、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地應當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於通過舉報投訴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專利代理機構,實施重點監管。

(二)加強信用監管。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機構,應加強對其承諾真實性的核查,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的信用狀況。對於失信專利代理機構,開展聯合懲戒。

(三)嚴格法律責任。發現專利代理機構虛假承諾或者承諾不實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專利代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撤銷其專利代理資質。

五、有關要求

(一)及時反饋情況。對於改革試點的實施情況,以及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請各地及時反饋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二)加強信息建設。要及時推進信息系統建設,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為改革試點舉措落地提供基礎保障。

(三)做好宣傳服務。要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告知承諾審批工作的宣傳,使專利代理機構充分了解工作內容。要加強輿情收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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