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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轉發《河北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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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轉發《河北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辦法》的通知
煤安監司函辦﹝2018﹞17號
2018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轉發

煤安監司函辦﹝2018﹞1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2月8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煤礦安監局編制的《河北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考借鑑。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河北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法律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境內煤礦企業、礦井及為煤礦提供服務的地質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科研院所、檢測檢驗機構、培訓機構等相關單位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條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監察。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堅持先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采,以瓦斯地質和通風系統為基礎,以瓦斯抽採為重點,以安全監控系統為保障,強化制度措施落實,推進綜合治理,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第五條煤礦企業、礦井應堅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質」並重,保證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把瓦斯綜合治理納入日常安全生產工作中。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落實瓦斯治理的人員、資金、制度、責任及隱患整改。

礦井應健全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術責任人。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的總工程師為第一行政副職。

高瓦斯、突出礦井須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須設地測副總工程師(可由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兼任)。

第七條突出礦井須設置專門瓦斯防治機構,建立通風、防突、抽采、監控專業隊伍,各配備不少於1名專業技術人員。

新招錄的從事瓦斯檢查、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中)及以上學歷。

防突預測工應享受井下生產一線崗位薪酬待遇。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指標及考核制度。確定年度的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鑽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護層開採面積等瓦斯治理指標,並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高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據礦井瓦斯災害實際制定針對性防範措施,採掘工作面逐面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三)瓦斯綜合治理工作例會制度。煤礦企業每季度召開1次「一通三防」會議,排查事故隱患,總結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礦井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應每月至少召開1次「一通三防」會議,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情況,突出礦井應專題研究防突工作。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應每季度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追查制度。甲烷濃度≥3.0%的,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安全副經理負責組織追查;甲烷濃度在2.0-3.0%的,由礦長負責組織追查;其他情況由礦井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追查。

(五)突出礦井防突預警制度。根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湧出量變化、區域預測、區域措施實施等情況進行分級預警,採取不同措施分級處置。

(六)瓦斯動態分析、處置制度。低瓦斯礦井每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每日由礦井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技術、地質、通風、防突和安全監控等部門人員對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湧出異常情況進行分析,查明原因,採取相應措施處理。

(七)自然發火分級管理制度。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企業、礦井應根據煤層自然發火等級、採空區自然發火情況、採煤方法、巷道布置等進行分級管理。

(八)安全生產調度與安全監控聯合值守應急處置制度。調度員與安全監控人員應聯合值守,根據安全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採取針對性處置措施。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加強井下作業人員「一通三防」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防突預測工每年應參加由煤礦企業組織脫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周。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防突知識培訓專項檢查和防突預測工實際操作技能演練。

第十條  對煤層瓦斯壓力≥2MPa、埋深>800m且無保護層開採的,經專家論證現有技術不能滿足瓦斯防治需要、安全風險不可控的礦井,應劃定禁採區或緩採區。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規範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合理確定瓦斯治理科研費用使用比例,保證瓦斯治理科研投入;積極謀劃、篩選符合要求的瓦斯治理技術改造項目,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

第三章 通風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含在建)須設立專用迴風井。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須實現全風壓通風。進入三期工程前,須在地面安裝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

第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須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迴風應直接進入主要迴風巷或總迴風巷。

採區進、迴風上(下)山巷道須按採區設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在上(下)山巷道內設置通風設施形成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

多水平開採的礦井,在水平通風系統形成前,不得開掘其他巷道;準備採區須在採區巷道按設計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回採巷道(工作面頂、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採區按設計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進行回採作業。

採掘工作面迴風應進入本採區迴風巷(工作面安裝除外),對非易自燃煤層、非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採用Y型通風方式需跨採區通風的,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四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迴風不得切斷其他採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煤層風化帶區域、保護層開採後確認保護效果有效的被保護層、厚煤層分層開採的中底區、沿空掘進已卸壓區域的採掘工作面除外,但須制定安全措施。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應實現獨立通風, 2個採掘工作面共用與專用迴風巷相連的一段巷道按採區專用迴風巷管理。

第十五條  高瓦斯礦井採煤工作面或煤巷掘進工作面迴風不得串入其他採掘工作面。採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以串聯1次,但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採區內新區段的掘進巷道,須首先構建迴風系統。

第十六條  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之間不得設置聯絡巷,確需設置的,低瓦斯礦井須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批,高瓦斯、突出礦井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七條  採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清挖水倉除外)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安設局部通風機及附屬設施應符合規定(安全監控分站電源取自局部通風機電源除外)。對旋局部通風機兩級均應實現甲烷電、風電閉鎖。

第十八條  礦井不得設置臨時通風設施,確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巷道嚴禁使用風障(風簾)控制風量。

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包括非電動)處理迴風隅角瓦斯。

第十九條  礦井應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應分別作多台主要通風機同時反風演習和單台主要通風機各自反風演習(不要求每台備用風機都進行反風),並應分別觀測其反風效果。

通風系統特別複雜、反風確有可能造成災害,不宜進行反風演習的,每年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並按時檢查反風設施。

第二十條  突出煤層(含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除塵風機。

其他地點使用除塵風機的掘進工作面應保證局部通風機的出風口與除塵風機的出風口之間的距離≤30m,此段巷道內風速達不到要求的,須加裝甲烷傳感器,報警、斷電值均設為≥0.5%,斷電範圍為工作面及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管理工作。

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突出煤層鑑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一)新建礦井評估有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相鄰礦井(共同邊界)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鑑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P≥0.74MPa的。

在鑑定完成前,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採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壓力。

突出礦井開採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在同一地質單元內延深≥50m時,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瓦斯含量以及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堅固性係數、瓦斯吸附常數等參數。瓦斯參數測點布置應沿煤層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少布置1個;預測地質單元瓦斯參數測點布置沿走向不少於2個,沿傾向不少於3個,並有測點位於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開採範圍內距開採煤層<10m的不開採煤層(厚度≥0.3m),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壓力。

第二十三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須同時編制瓦斯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經煤礦企業批准。

瓦斯防治規劃應做到精排1年、細排3年、規劃5年,超前實施區域瓦斯治理工程,為瓦斯治理在時間和空間上提供保證。

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應以瓦斯治理五年規劃為基礎。

第二十四條  低瓦斯、高瓦斯礦井新水平、新採區須編制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突出礦井新水平、新採區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並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十五條 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檢查範圍只包含本工作面和進、出工作面沿途。

第二十六條  礦井應加強瓦斯治理重點環節現場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貫通、揭露突出煤層、火區封閉和啟封等重點環節須有礦領導帶班。

礦井瓦斯排放實行分級負責制。排放區域甲烷濃度≤3.0%的,由礦領導帶班排放;排放區域甲烷濃度>3.0%或啟封不存在火區及高溫點的封閉區域,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領導帶班,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前向煤礦企業調度報告;啟封、縮封火區及高溫點的,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煤礦企業領導帶班,礦山救護隊實施。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七條 瓦斯抽採礦井應保證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與抽采達標煤量相對平衡,瓦斯抽采工程與開拓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瓦斯抽採礦井每年須對抽采達標煤量進行評價,並依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編制礦井年度生產計劃,計劃開採煤量嚴禁超過抽采達標煤量。

礦井應保證瓦斯抽采量、瓦斯風排量、殘餘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  瓦斯抽採礦井須建立瓦斯抽采管網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中甲烷濃度、負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以及設備的開停狀態,具備自動統計抽采純量和累計抽采量功能。瓦斯抽采參數監控系統應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或接入安全監控系統),並能實時傳輸抽采管網的監控參數。

瓦斯抽採礦井須裝備鑽孔測斜儀和瓦斯抽采綜合參數測定儀。

第二十九條  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動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預抽煤層瓦斯評價單元,須安裝瓦斯抽采自動和人工計量裝置,實現連續自動計量。

瓦斯抽采量及預抽效果評價須依據抽采自動計量數據,自動計量與人工計量數據每周至少進行1次比對,誤差>5%時以低值數據為準計入評價。

第三十條  瓦斯抽採礦井應試驗考察不同抽采方式、方法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采效果,根據抽采參數、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之間的關係,合理確定煤層瓦斯抽采超前時間。

煤礦企業應明確本單位預抽評價單元最小區段長度和預抽鑽孔最短抽采時間。

第三十一條  抽采瓦斯鑽孔設計須依據經考察的鑽孔抽采半徑設計,鑽孔控制範圍和間距須符合規定,確保礦井抽采能力、抽采時間、抽采率最大化。

鑽孔設計包含柱狀圖、鑽孔布置平面圖、剖面圖、斷面圖(所有圖紙須按比例繪製)、每個鑽孔的參數(孔徑、開孔位置、方位角、傾角、孔深、終孔位置)、鑽孔預計見煤、岩長度,須在鑽孔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封孔工藝和參數。

第三十二條  瓦斯抽采鑽孔施工應符合設計參數要求,鑽孔施工過程應做好記錄,鬆軟煤層鑽進應全程下護孔套管,每個鑽孔施工完畢後須進行驗收,用鑽孔實際參數與設計參數分析對比,發現鑽孔控制範圍或間距不符合設計應及時補打鑽孔,嚴禁出現抽采「空白帶」。

瓦斯抽采鑽孔竣工圖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並應準確記錄鑽孔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且竣工資料應保存至鑽孔施工地點採掘活動結束。

第三十三條  瓦斯抽採礦井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濃度。

瓦斯抽採礦井首次採用水力沖孔、水力割縫、深孔爆破等增透技術裝備,須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並進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四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達標評判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煤工作面瓦斯預抽達標評判:

1.預抽孔施工後用鑽孔實際參數與設計參數分析對比,其有效控制範圍鑽孔間距、抽采時間、布孔均勻程度、評判單元長度滿足設計要求。

2.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和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降至礦井實際考察的防突效果達標指標臨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3.分單元評價,每一預抽評價單元區段長度、鑽孔預抽時間不小於煤礦企業規定或一次評價。

4.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表1.採煤工作面回採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表2.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5.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甲烷濃度<0.8%,迴風隅角甲烷濃度<1.5%。

(二)被保護層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評判:

1.首采保護層的被保護層採煤工作面保護範圍應一次性評判。對保護效果檢驗和保護範圍實際考察結果,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適用於礦井其他區域地質條件無變化的同一被保護層。

2.在回採區域內至少布置3個測定點,測定點均勻布置。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或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降至礦井實際考察的防突效果達標指標臨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測定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3.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

4.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甲烷濃度<0.8%,迴風隅角甲烷濃度<1.5%。

(三)煤巷掘進條帶瓦斯預抽達標評判:

1.預抽孔施工後用鑽孔實際參數與設計參數分析對比,其有效控制範圍、鑽孔間距、抽采時間、布孔均勻程度、評判單元長度等滿足設計要求。

2.分單元評價,每一預抽評價單元區段長度、鑽孔預抽時間不小於煤礦企業規定或一次評價。

3.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和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降至礦井實際考察的防突效果達標指標臨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Wc<6.0m3/t,且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4.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瓦斯濃度<0.8%。預測巷道掘進期間絕對瓦斯湧出量>3m3/min的,應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四)被保護層掘進瓦斯抽采效果評判:

1.首采保護層的被保護層工作面保護範圍應一次性評判。對保護效果檢驗和保護範圍實際考察結果,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適用於礦井其他區域地質條件無變化的同一被保護層。

2.掘進前在巷道布置範圍內至少布置3個測定點,具備條件時測定點均勻布置。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或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降至礦井實際考察的防突效果達標指標臨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測定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3.預測巷道掘進期間絕對瓦斯湧出量>3m3/min的,應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4.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甲烷濃度<0.8%。

(五)井巷揭煤瓦斯預抽達標評判:

1.預抽孔施工後用鑽孔實際參數與設計參數分析對比,其有效控制範圍、鑽孔間距、抽采時間、布孔均勻程度滿足設計要求。

2.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或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降至礦井實際考察的防突效果達標指標臨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Pc<0.6MPa或Wc<6.0m3/t,且檢驗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3.應進行一次性評價,預抽評價鑽孔最短抽采時間不小於煤礦企業規定。鄰近巷道或其他地點施工預抽鑽孔的,揭煤期間保持連續抽采。

4.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甲烷濃度<0.8%。

第三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非突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採掘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預抽孔施工後用鑽孔實際參數與設計分析對比,其有效控制範圍、鑽孔間距、抽采時間、布孔均勻程度、評判單元長度等滿足設計要求。

(二)實測或預抽後採掘工作面區域內煤層殘餘瓦斯壓力Pc<0.6MPa或煤層殘餘瓦斯含量Wc<6.0m3/t;鑽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鑽等其他異常現象。

(三)採煤工作面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符合表1或表2要求。預測巷道掘進期間絕對瓦斯湧出量>3m3/min的或工作面回採期間絕對瓦斯湧出量>5m3/min的,應制定瓦斯抽采措施。

(四)驗算工作面風速≤4m/s、迴風流中甲烷濃度<0.8%,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甲烷濃度<1.5%。

第三十六條  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由礦井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報煤礦企業備案。

第六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三十七條  採掘作業前,須查明瓦斯地質情況,編制地質說明書,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查,並將瓦斯地質情況繪製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防突預測圖上。未查明瓦斯地質情況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第三十八條  突出礦井應按月編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區採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防突預測圖編制應以瓦斯地質圖為基礎,包括經預測的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周邊採掘工作面及應力集中採掘工作面情況、通風系統、採取的防突措施及測定的防突指標等內容。防突預測圖由礦井地質、防突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查,並報煤礦企業備案。防突預測圖應懸掛在井下對應的作業地點。

高瓦斯、突出礦井應在採掘工作面局部放大圖(生產指揮圖、採掘工程交換圖)上增加繪製瓦斯地質內容,繪製岩漿侵入範圍、保護層的保護範圍、抽采達標範圍、原始瓦斯壓力、原始瓦斯含量、抽采達標主要測點參數。

第三十九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根據所屬礦井煤層的不同狀況,確定符合實際的防突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的確定由煤礦企業負責組織考察,也可委託具有突出危險性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察,考察結果由煤礦企業批覆。考察工作應涵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載明應該或可以採用的所有方法,並通過實測數據來確認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應符合礦井實際。凡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之前測定的敏感指標不超標的,須重新考察確立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

第四十條  礦井發生突出、壓出、傾出瓦斯動力現象時,須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業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保留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後的現場,實時監測瓦斯動力現象影響區域的甲烷濃度及其變化規律。

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須執行開採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並保證連續和規模開採。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須經專家論證,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

第四十二條  突出煤層不得採用本巷道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鑽孔可以一次貫穿的小構造區段(一般應≤60m),可採取順層鑽孔預抽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並對預抽區域進行整體一次性效果檢驗和抽采效果評價。

第四十三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層前,須測定瓦斯基礎參數。經測定有一項指標達到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或有瓦斯動力現象的、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是突出煤層或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在揭露該煤層前,應按規定編制揭露煤層設計,經煤礦企業批准後實施。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新採區首次揭煤時須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同時在前探鑽孔掩護下掘進。

第四十四條礦井應開展防突預警工作,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採用物探、鑽探等手段探測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須按突出危險工作面採取防突措施。採掘工作面遇煤層中的斷層等區域構造造成工作面本煤層完全消失變成全岩,再次進入煤層採掘作業須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二)所有突出煤層頂底板巷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法向距離<10m時(在地質構造複雜帶為<20m時),須先探後掘;法向距離≤7m時,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三)同一突出煤層相鄰的2個採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應力集中範圍應進行考察,確定最小影響間距;尚未進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進工作面間距≥60m,相向(背向)回採和掘進工作面間距≥100m。

(四)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煤層採煤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作業,避免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複雜區進行巷道貫通施工。

第四十五條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直接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或殘餘瓦斯壓力指標。在區域防突措施控制範圍內的突出煤層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後6個月內未掘進的,應重新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簽字確認。

第四十六條  採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按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處理,直接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十七條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至少採用1種具備儲存、顯示功能的儀器,設備內儲存的數據保持2天以上。具備打印功能的,其檢測報告須附打印清單。

第四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或突出礦井須建立瓦斯實驗室,能夠測定包括煤層瓦斯含量(W)、瓦斯壓力(P)、煤的堅固性係數(f)、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Δh2)、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等參數。

第七章 安全監控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須做到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功能完善、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

新建礦井井筒施工進入基岩段後須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進入二期工程後須安裝使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五十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須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的功能,實時向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傳監控數據。嚴禁人為切斷數據上傳和採用數據過濾、壓縮、後台處理等手段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在以下場所應增設甲烷傳感器:

(一)施工防突鑽孔時,須在鑽機下風側5-10m處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濃度設置≥0.8%、斷電點濃度設置≥1.0%,斷電範圍為打鑽地點20m範圍及其下風側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二)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採掘面過老空、施工鑽孔的鑽場、距突出煤層法向距離<15m的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面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礦井總工程師確定。

(三)開採突出煤層的採區進風巷。

(四)正常進行作業活動的生產區域封閉牆內甲烷濃度>3%的,應在牆外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設置為≥0.8%。

第五十二條 備用工作面從切眼擴巷開始,按採煤工作面標準設置甲烷傳感器(隅角可暫不設置);收尾工作面在處於全風壓通風期間,按採煤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五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迴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設置≥0.8%、斷電濃度設置≥0.8%。

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甲烷傳感器安設位置:距切頂線≤0.8m,距頂板≤0.3m,距巷壁≥0.2m。

第五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T1)、迴風甲烷傳感器傳感器(T2)、突出礦井的採煤工作面按規定應設置的甲烷傳感器,應實現本地設備斷電功能。

第五十五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應每2年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八章 防滅火

第五十六條 凡經鑑定屬於容易自燃、自燃或有自燃徵兆的煤層,均屬自燃煤層。鑑定為容易自燃煤層和自燃煤層的不得降低自燃傾向性等級。

第五十七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須建立灌漿或注氮防滅火系統。

採用放頂煤開採自燃煤層和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須制定以灌漿或注氮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

第五十八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進行煤層自然發火氣體分析,確定各煤層的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其臨界值,完善自然發火指標體系。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其臨界值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准。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企業或礦井須配備氣相色譜儀。

第五十九條 採空區密閉牆按防火牆構築管理,開採易自燃、自燃煤層應構築2道,2道之間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

生產區域內容易自燃煤層採空區密閉牆外應設置CO傳感器(已連接束管防火監測系統的除外)。

礦井應對所有密閉編號建檔,及時在通風系統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填繪。

第九章 監管監察

第六十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煤礦重大瓦斯災害治理工程建設項目,加強項目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的違法行為。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煤礦企業瓦斯綜合治理違法行為;對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瓦斯綜合治理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加強瓦斯等級鑑定結果的審核和動態監管監察,發現鑑定中弄虛作假、瓦斯等級應升級未升級的,應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加強高瓦斯、突出礦井產能核定抽查,以抽定產,發現抽采能力不足的,應核減產能,降低開採強度。

第六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  發生突出事故的;

(二)  瓦斯超限未採取措施的;

(三)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或抽掘采嚴重失調、抽采不達標生產的;

(四)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瓦斯參數、鑑定報告弄虛作假等。

第六十四條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煤礦瓦斯治理的相關政策規定,並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煤礦企業,是指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二級公司)、冀中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二級公司)及其他整合主體企業。

本辦法除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煤礦企業是指開灤集團、冀中能源公司外,其他條款煤礦企業均是指煤礦企業二級公司。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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