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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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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39號
2018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

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3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設備和工藝,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煤礦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四批)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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