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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加強石窟寺等文物開放管理和實行遊客承載量公告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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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加強石窟寺等文物開放管理和實行遊客承載量公告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0〕32號
2020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化和旅遊部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加強石窟寺等

文物開放管理和實行遊客承載量公告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發〔202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石窟寺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輝煌燦爛古代文明的集中體現,是文明交流互鑒的歷史見證,是感悟中華文化、增強文化自信的重要載體。近年來,石窟寺保護利用水平不斷提升,但節假日、旅遊旺季,部分石窟寺和世界文化遺產地遊客超負荷,給文物和遊客安全造成一定隱患。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石窟寺保護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石窟寺保護管理,切實解決部分石窟寺以及世界文化遺產地遊客量超負荷問題,確保文物和遊客安全,提供良好的參觀遊覽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石窟寺保護重要意義,加強開放管理。各級文物、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站在傳承中華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高度,充分認識石窟寺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堅持保護第一的原則,妥善處理保護利用與旅遊開發的關係,避免石窟寺景區過度商業化、娛樂化。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指導督促轄區內石窟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景區管理機構,堅持發展旅遊以文物保護為前提,制定石窟寺景區開放管理要求,明確文物保護、開放條件、容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提高石窟寺開放管理水平。

二、合理測算、核定公布遊客承載量。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指導石窟寺景區管理機構,按照WW/T 0083-2017《文物保護單位遊客承載量評估規範》、LB/T 034-2014《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導則》及石窟寺保護規劃等有關要求,合理測算、從嚴設定石窟寺景區遊客承載量。遊客承載量應包括核心景區承載量、重要區域(如窟前平台)承載量、各開放洞窟承載量、棧道/游步道承載量,重點洞窟和棧道必須確定瞬時承載量。目前尚未公布遊客承載量,或此前已公布遊客承載量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石窟寺景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五條要求,報請景區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執行。

三、嚴格控制遊客數量,提升遊客參觀質量。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指導石窟寺景區管理機構,採取網絡預約、電子票務、錯峰參觀、限時限流、定製服務、實時監測、預警上報等方式,調節控制遊客量,嚴格落實遊客承載量各項指標。石窟寺景區管理機構應開展遊客承載量管控措施執行情況和效果分析,科學評估旅遊開發對石窟寺的安全影響。鼓勵石窟寺景區挖掘歷史文化內涵、提升講解服務質量,並通過建設數字博物館、智慧景區以及虛擬體驗等措施,提高展示服務水平,提升遊客參觀遊覽體驗。

四、改善石窟寺相關設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會同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指導石窟寺景區管理機構,在不影響石窟寺歷史環境風貌的前提下,加強安全設施、服務設施建設。開展景區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重點做好節假日等旅遊高峰期的安全防控工作。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景區管理應急預案,充分考慮可能發生的自然和人為損害,做好人員保障和物資準備,開展應急演練,增強預警響應能力,全面提升石窟寺景區應急處置能力。

故宮、承德避暑山莊、布達拉宮等遊客量大的世界文化遺產地,應遵照上述要求加強開放管理,核定公布遊客承載量,嚴格控制遊客數量,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切實保障文物和遊客安全。

請各省級文物、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密切合作,督促指導石窟寺景區管理機構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石窟寺景區遊客承載量核定公布工作,並於2021年1月31日前將石窟寺景區遊客承載量公布及執行情況上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將會同文化和旅遊部於2021年上半年組織開展石窟寺景區遊客承載量核定公布及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文化和旅遊部

2020年10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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