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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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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辦博發〔2020〕6號
2020年11月2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辦博發〔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民政局:

近年來,全國非國有博物館快速發展,質量顯著提升,在優化博物館體系布局、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年12月,國家文物局、民政部聯合開展了非國有博物館登記備案檢查工作,發現部分非國有博物館在登記備案、可持續運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為進一步促進非國有博物館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博物館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非國有博物館管理權責

(一)民政部門是非國有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非國有博物館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對非國有博物館實施年度檢查;對非國有博物館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文物部門是非國有博物館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非國有博物館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非國有博物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負責非國有博物館年度檢查的初審。省級文物部門負責非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備案工作。

二、進一步理順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程序

(一)申請。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應向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部門申請其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縣級以上文物部門對非國有博物館名稱、宗旨、業務範圍、發起人和擬任責任人審查把關,並出具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證明文件。

(二)備案。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應憑縣級以上文物部門的證明文件、設立備案所需材料,向省級文物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省級文物部門審核確定是否予以備案,出具博物館備案文件或不予備案通知,並抄送出具證明文件的縣級以上文物部門。

(三)登記。縣級以上文物部門接到省級文物部門的備案文件後,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申請表》等非國有博物館登記申請材料上加蓋印章。非國有博物館舉辦者憑縣級以上文物部門同意成立登記的相關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同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登記完成後,依法辦理印章刻制、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辦理完畢後報申請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四)變更。非國有博物館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經業務主管的文物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級文物部門備案。非國有博物館修改章程,應當經業務主管的文物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核准。

(五)終止。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應當向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註銷。辦理註銷前,應在業務主管的文物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內,向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級文物部門備案。

三、進一步健全非國有博物館管理制度

(一)規範名稱管理。民政部門應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要求進行名稱審查。非國有博物館名稱應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地名)、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和「博物館」(或博物院)字樣,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或「世界」「國際」等字樣,不得含有全國性社會組織或國際性組織等可能引起公眾誤解字樣。

(二)嚴格備案審查。省級文物部門應按照《關於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文物博發〔2014〕21號)要求進行設立備案。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辦館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具有固定適宜的辦館場所,符合《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等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設置專用的展廳、庫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安防和消防設施;展廳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不低於400平方米,不低於建築面積的40%,適宜對公眾開放;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構成體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原則上不少於300件(套),藏品應確保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具有基本陳列計劃,展覽內容科學準確。

(三)健全理事會制度。各級文物部門要指導非國有博物館依照《非國有博物館章程示範文本》(文物博發〔2016〕29號)建立健全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對理事會的人員構成、決策事項、議事規則、表決程序等予以規範,切實發揮理事會在博物館運營中的作用。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完善非國有博物館監事會和監督機制建設。

(四)強化藏品管理。省級文物部門要指導非國有博物館在設立階段完成與辦館宗旨、業務範圍和館舍規模相適應的藏品登記,按照資產管理要求將藏品逐件登入財務固定資產賬,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於文物的,應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完善法人財產內部審計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國有博物館社會審計制度;藏品徵集和註銷處置方案,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並向社會公示。

(五)健全退出機制。鼓勵非國有博物館設立以永久性為目標。確需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省級文物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藏品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級文物、民政部門應核定公布統一的非國有博物館名錄。各級文物部門應定期將非國有博物館運行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同級民政部門應將文物部門運行情況通報作為社會組織年檢和評估的重要參考。非國有博物館應按年度建立和公布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藏品情況、展覽活動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未經省級文物部門備案和相應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非國有博物館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並依法辦理登記;期滿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文物部門責令當事人自行解散或依法予以取締。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

2020年11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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