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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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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發〔2021〕26號
2021年8月19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文物博發〔2021〕26號

為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越辦越好」,促進海外中國文物回流,國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支持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文物類展品監管和便利化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入駐審核,優化進境審核登記

進口博覽會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採用通關一體化模式,由國家會展中心(上海)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委託的主場運輸服務商向上海海關、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以下簡稱上海管理處)提出申請,上海管理處派員入駐現場,辦理審核、登記手續。以保稅展示形式參展的文物類展品,由上海管理處在保稅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二、延長期限,便利展品展後處置

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一般應當在6個月期限內復運出境。暫時進境的文物類展品在進口博覽會結束後,如需轉入保稅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保稅存儲的,應當辦理海關相關手續。申請復出境的,由上海管理處審核查驗,對查驗無誤的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確需延期復運出境的文物類展品,國家文物局授權上海管理處受理並批准延期。

三、銷展常態化,擴大展會溢出效應

對於進口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文物類展品,應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統一辦理進境手續,由境內合法文物經營主體作為代理商進行銷售,並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38號)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文物類展品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進行不少於三年的公益性展示服務。申請出境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按照《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審核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國家文物局

2021年8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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